從“案結”到“事了”,中間還有一段執行工作,關系到能否兌現當事人的勝訴權益。從人民群眾的角度出發,“審結”并且“執結”才能真正算得上“糾紛了結”。
今年以來,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群眾滿意為目標,緊盯執源治理,深入開展立審執一體化改革,打通審判和執行之間的體制機制障礙,切實推動執行工作提質增效,實現糾紛實質性化解。
思維之變:審判時能想到執行,執行時能想到審判
由于工作性質等原因,很多干警形成了這樣的思維定勢:審判法官和執行法官就像“鐵路工兵——各管一段”。在淮安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顏赤看來,這種思維定勢是制約執行工作的堵點,要以多種方式努力將執行思維引入法官的裁判視角,讓法官在敲法槌之前多想一步,考慮清楚結案后能否順利執行。
于是,淮安中院定期選派審判部門和執行部門的法官和法官助理開展交流,民四庭青年法官朱強就是第一批曾到基層法院執行局掛職的民商事法官助理。
執行的工作經歷給朱強的辦案思維中加入了“執行元素”。在淮安中院民四庭,朱強承辦了一起農村土地承包案件,村委會作為原告要求承包的村民返還土地并給付租金。在法庭主持下,雙方握手言和并爽快地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字按手印。
通常情況下,對于當事人自行達成的調解協議,承辦法官主要審查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是否會侵害案外人的利益等,就該案而言,案件已經可以結案了。
但是,朱強仔細審閱調解協議時發現了問題點,協議中寫道“將土地恢復原狀后返還給村委會”。
“準備怎么恢復原狀?”朱強抬頭問承包土地的村民。
村民哈哈一笑:“還能怎么恢復?把上面種的樹全砍了唄!”
一邊的村干部連忙說:“不行不行,恢復原狀就是恢復到和以前一樣,不僅要砍樹,還要刨掉樹根,不然不好栽種啊!”
顯然,雙方對“恢復原狀”的標準認識上存在分歧,朱強立刻意識到,這個分歧到了執行階段很可能會成為“引線”,“引爆”一起執行案件。
各方再次坐了下來,確認了“恢復原狀”的標準并重新制作了調解協議,及時剪掉了“引線”,避免了后期執行中的爭議。
審判時考慮到執行問題,會讓判決和調解更有含金量,而執行時能想到審判,會大大開拓執行思路。
淮安區人民法院法官蔡儉熔談到了這樣一起案例。被執行人淮安某置業有限公司經營混亂,公司股東私自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進行備案。已經搬進房屋的第三人拿出買賣合同,堅決拒絕搬出。
怎樣才能妥善執結此案?
淮安區法院就該案召開會議,請執行法官和商事審判法官一起參加。
大家對如何有效說服第三人搬出房屋給出了多個方案,但是始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這時候,參加會議的審判法官提出另外一條思路:將案件引入破產程序,委托管理人對該公司進行清算。
這個思路頓時讓大家眼前一亮:該公司賬目混亂,后續很可能還會產生其他糾紛,破產清算可以跳出“就案辦案”的桎梏,讓執行“水到渠成”。
破產清算緊鑼密鼓地開展了起來:負責破產案件審理的法官、執行法官和破產管理人緊密協作,將相關系列產權對賬銷號,依法將置業有限公司名下的74套房屋進行備案登記注銷,讓這起執行難題得以順利解決。
行動之變:承辦法官協助執行,執行法官參與調解
這是一張頗有意思的照片:照片上每個人都露出發自內心的笑容,中間是40多名超市員工,左邊是金湖縣人民法院執行局法官張滿滿,右邊是該院審判庭法官李月琴。
知曉兩名法官身份的人看到照片總會問一句:“這是執行時候的照片還是審理時候的照片?如果是執行時候的照片,怎么還會專門找到審判法官呢?”
要知道問題的答案,需要回到去年年底,從這場案件的源頭說起。
當時,金湖某大型超市因經營不善關閉,無力支付拖欠部分員工的35.8萬余元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從而引起訴訟。經金湖法院調解,超市方承諾12月底前付清,然而到期后,超市并未履行。相關負責人雙手一攤:“我們都倒閉了,哪還有錢給你們?”
經法院查控,發現該超市確實已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也無法提供其他財產線索,該案已符合“終結執行程序”的條件。不想輕言放棄的張滿滿找主持該案調解的李月琴了解情況,希望再努力一下。
誰也沒想到,這一次帶著試探性的努力,卻找到了執行的另一條渠道。
李月琴回憶,金湖這家超市的注冊公司為南京某連鎖公司,當初調解時,超市曾表示南京連鎖公司會給付相應款項。
因李月琴在調解過程中與該連鎖公司相關人員有過接觸,院里安排其一起參與該案執行工作。兩名法官從南京追到上海,一路找到該公司的華東總部,說服總部調集資金支付了款項。
如愿拿到工資的員工們在執行款領取現場,拉著兩名法官合影,這才有了那張“特殊”的照片。
筆者在淮安法院采訪時發現,這樣的“特殊”其實并不罕見,淮安法院打通了執行和審判之間的通道,讓審判和執行“并肩作戰”成為常態。
淮安中院出臺規定,明確要求審判業務部門法官全流程參與自辦案件,特別是信訪案件或爭議較大案件;執行局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跨部門法官會議,審判法官和執行法官共同制定批量案件和重點疑難復雜案件的執行方案。
法官們越來越多地感受到這些做法的好處。清江浦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楊海清向筆者談起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
楊某作為擔保人需歸還鞏某借款本金6萬元,但是楊某始終認為“不是自己欠的錢,為什么要我還”,以各種方式對抗、躲避執行。
“淮執礪劍2024”專項執行行動中,審判法官和執行法官一起登門,從法律角度反復釋明,講清楚“為什么擔保人也要履行還款義務”。心服口服的楊某在當日下午履行了全部債務。
如果說承辦法官參與執行,讓執行工作“如虎添翼”,那么執行法官參與調解,則為調解工作“另辟蹊徑”。
今年3月,洪澤區人民法院法官張秀菊在審理一起案件時,為了避免案件“空判”,千方百計化解雙方矛盾。原告覺得法官遲遲不判決,還總是拉著雙方談話,肯定是在袒護對方。
面對這種情況,張秀菊專門找到了一起和該案類似的執行案件,邀請執行法官一起做矛盾化解工作。
執行法官詳細介紹了案件情況,并將執行記錄逐一擺在當事人面前。原告這才明白了法官的良苦用心,感慨道:“法官是在為我們著想,是想徹底了結這場糾紛啊!”
原、被告都積極配合法官工作,大大加快了矛盾化解進程。幾天后,雙方和好如初,案件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機制之變:立案調解助執行,保全措施促和解
淮安中院執行局局長姚月梅在執行實踐中發現,從案件形成的過程看,執行的難點往往和案件的糾紛相重合,要有效解決執行案件的矛盾,需要在案件審理階段甚至更早的時候開展工作。
“執源治理”理念需要從體制機制上入手,實現審判和執行并軌。淮安中院構建審判協執機制,探索“執行前督促+和解”機制,判前做好釋法明理,判后前移履行告知,2023年,全市法院通過執前和解方式化解案件2187件。
劉某談起自己打官司的經歷,最大的感受就是“很神奇”:“說出來你可能都不信,我到法院立案窗口去了一次,案件就執行了。”
劉某“到法院立案窗口去了一次”的時間是2023年10月26日。某房地產公司因逾期交房和辦理產權證,被判決向劉某支付違約金2.8萬余元,但是之后僅僅履行1.7萬余元。劉某拿著判決書,到金湖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要求強制執行。
“像你這樣的情況多嗎?其他人執行到位了嗎?”立案窗口的干警萬文春問道。
劉某如實回答:“我知道的還有十多件,其他人也都準備起訴和申請執行。”
“執行前,法院可以組織開展矛盾化解工作,如果成功了你可以不用通過執行程序就拿到錢,請問你同意嗎?”萬文春說道。
劉某當即表示同意:“我就是想拿到錢,越快越好。”
劉某在“執前調解同意書”上簽字后就回家了。但她不知道的是,立案人員將信息轉給執行局,執行局研究案件后制定了矛盾化解方案,提出“案件能引入住建部門參與,效果會更好”。
金湖法院向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出執行建議,建議對類似糾紛,會同某房地產公司一并解決,避免進入訴訟或執行程序。
金湖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收到建議后,主動和法院取得聯系,共同與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協調。劉某一案在執行立案前履行完畢,其余十多起類似糾紛自行解決,無一件申請執行。
感到意外的不僅僅只有劉某。4月25日,位于漣水縣炎黃大道與鹽河路交會處的梁呈美景小區綠樹成蔭、風景如畫。送孩子上學后返回小區的李大爺談起該小區的一場糾紛,不由感慨:“這樣的美景差點就看不到了!”
該小區建設過程中,承建商某建工公司因與房產開發公司就工程款產生爭議而訴至漣水縣人民法院。接到法院傳票的房產開發公司一怒之下以對方未交付工程資料為由提出了反訴,聲稱“無論對方打多久官司都奉陪到底”。
得知這一情況,該小區的700多名購房者慌了神,紛紛到售樓處和法院打聽房子還能不能按時拿到手。李大爺回想起當時的場景,忍不住皺起了眉頭:“當時,大伙都覺得發生這么大的事情,能遲點拿到房子就不錯了,按時交付估計是不可能了。”
如何能快速解決這一糾紛,讓工程繼續施工,讓購房者吃下“定心丸”?正當法官千方百計尋找解決方法的時候,建工公司向法院提出,要對房產開發公司名下106套房產及相關銀行賬戶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這個保全申請讓法官眼前一亮:說不定這是一個契機,讓正在氣頭上的兩家公司冷靜下來,認識到“和則雙贏、爭則兩敗”。
果然,財產保全后,承建商和開發商主動坐在了一起,很快就支付金額達成一致意見。
為了最大限度降低保全房產措施對被告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同時也為了確保雙方和解協議及時履行,法官動員房產開發公司提供相應擔保確保支付剩余工程款,建工公司也同意交付工程資料并繼續完成剩余工程施工,案件得以妥善解決。
房子如期交付后,部分購房者給法院送來了錦旗,寫道“司法力量化糾紛審判智慧促和諧”。(韓寶燕 趙大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