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由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全市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審
行政訴訟案件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市中院在前期調研的基礎上制定了《全市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方案》,由院黨組研究決定上報,經淮安市委政法委同意,淮安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通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復同意我市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方案,決定從2019年1月1日起,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全市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
一、案件管轄
1、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清江浦區法院)為集中管轄法院,管轄全市各基層法院受理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一般應直接向清江浦區法院提交行政起訴狀及相關材料。如果向非集中管轄法院提起訴訟,非集中管轄法院應對起訴人的身份材料、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符合基本起訴條件的,在收到訴訟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轉送至清江浦區法院。清江浦區法院自收到訴訟材料之日起按行政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審查、登記立案。
2、2019年1月1日前,非集中管轄法院已受理但尚未審結的案件,應繼續審理,未經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意不得中止審理、移送管轄。2019年1月1日后經二審程序或審判監督程序發回重審、指令繼續審理、指令立案的案件,由清江浦區法院立案受理。
3、2019年1月1日后,清江浦區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工作由清江浦區法院負責。非集中管轄法院負責辦理本轄區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等工作,同時協助、配合集中管轄法院做好本轄區行政案件的協調對接、委托調查、文書送達等工作。
4、集中管轄案件的訴訟費用由起訴人統一交納至清江浦區法院銀行賬戶。
二、實施時間
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上述案件管轄方案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