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隊伍教育整頓過程中,淮安中院把查糾整治法院突出問題與破解制約現代化法院建設的瓶頸問題、與我為群眾辦實事有機結合起來,圍繞“切實解決執行難”目標,針對執行工作存在的“信息共享難、精準核查難、財產控劃難、聯動懲戒難”等頑瘴痼疾,在全市開展“執行破壁行動”,積極打造執行“市域聯動網、縱向貫通網和橫向配合網”等“三大網絡”,不斷推進執行工作提速增效。
據統計,2021年1-5月份,全市法院新收執行案件12708件,執結10930件,實際執行到位標的額19.25億元,首次執行案件實際執行到位率、法定期限內結案率等9項重點質效指標位居全省法院前列。
“市域聯動網”完善執行聯動機制
為進一步完善執行聯動機制,通過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市委政法委聯合建立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市法院和各聯動單位就執行聯動具體工作進行多次會商,經過努力,6月4日上午,全市“執行破壁行動”聯動單位簽約儀式在市法院舉行。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等執行聯動十家單位在市委常委、市政法委書記趙洪權、省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淮安指導組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的見證下,分別與市法院進行了簽約。
此次集中簽約合作協議明確了各執行聯動單位聯動協作內容、方式和操作規范,進一步健全查人找物和聯合懲戒機制,形成了更加完善的綜合治理執行難聯動機制“市域聯動網”。
趙洪權對這次成功簽約給予高度評價,他認為這標志著淮安解決執行難工作實現了“三個轉變”,即從個案突破向機制解決轉變、從法院單干向全員聯動轉變、從依靠人力向科技支撐轉變。按照計劃,市法院與各聯動單位的所有“點對點”對接平臺預計在今年9月底前全面建成并投入使用。
對接平臺建成運行后,全市法院執行人員將可以足不出戶并在很短時間內完成對被執行人財產、稅費、婚姻登記等信息的查詢,對被執行人土地、房屋、車輛、股權等財產的查封、解封,以及對被執行人房屋的定向詢價,大大減少執行事項辦理的時間、精力,有效化解案多人少矛盾。
同時,市法院通過與市通管辦、市財政局、市信用辦強化聯動,跟蹤督促特殊主體案件被執行人履行義務。據統計,今年1-5月份,全市法院通過“互聯網+不動產登記”系統實現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2萬余件次,查封、解封不動產2200余件次,共執結涉國有企業等為被執行人的案件20件,執行到位標的額2102.42萬元。
“縱向貫通網”強化執行協同機制
在完善外部聯動機制的同時,圍繞整治執行領域的頑瘴痼疾,全市法院以執行管理體制和執行工作機制改革創新為牽引,積極打造執行管理“縱向貫通網”,強化落實執行協同機制,不斷推進執行體系和執行能力現代化。
為強化落實執行工作統一管理,今年以來,市法院結合隊伍教育整頓,先后組織召開基層法院執行局局長述職會議和全市法院執行隊伍教育整頓查糾整改工作推進會,對5家基層法院進行實地督導;開展對執行款物管理處置不規范問題專項整治,拍賣超期未處置房屋11處、車輛19輛。強化執行信訪實質化解,對基層法院重點信訪案件進行督辦,促進執行信訪及時有效化解。
在推動全市法院執行指揮中心“854模式”實體化運行過程中,強化落實執行工作統一指揮。在1-5月份,全市法院共統一開展專項集中執行行動90場,執結案件383件,執行到位標的額1688.94萬元;利用配備的“執行音視頻管理系統”,對全市法院執行案件的執行行為、流程節點、款物管理處置等進行全方位管控。
同時強化落實執行工作統一協調。對全市執行案件開展定期巡查和數據分析,對同一被執行人在全市不同法院有多起執行案件的,將所有執行案件統一指定給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或對被執行財產有處置權的法院集中執行,提高執行質量與效率。對于有重大影響案件,以及轄區法院有消極執行、干預執行等情形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申請或基層法院報請,進行指定執行或提級執行。
“橫向配合網”明確執行協作機制
出臺《深化立審執協調配合治理執行難操作指引(試行)》,進一步強化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的分工協作和有序銜接,不斷細化明確執行協作機制,積極打造內部銜接“橫向配合網”,切實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
細化明確立案協作機制。立案時向當事人發送申請保全提示書,說明申請保全的必要性。簡化執行立案手續,由一審承辦法官負責法律文書的生效審查,并向立案庭提供書面證明,無需當事人提供法律文書生效證明。今年前5個月,全市法院訴訟案件保全率達28.68%,同比提高4.37個百分點。
細化明確審判協作機制。在有付款內容的裁判文書作出后,向義務人送達自動履行告知書,其中載明權利人確認的收款賬戶,方便義務人自動履行,減少權利人申請執行的訟累。明確執行局扎口對訴訟費退費及案款撥付進行關聯檢索,發現退費人或收款人為全市法院在執案件被執行人的,采取協助執行措施。
細化明確執行協作機制。對于查封標的物價值難以確定的,啟動價值確定程序,合理確定查封財產范圍,杜絕超標的查封;對符合法定條件當事人申請解封的,明確作出解除查封裁定的期限,防止超期解除查封。暢通拒執罪自訴渠道,對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檢察機關決定不予起訴的被執行人涉嫌拒執罪案件,法院向申請執行人釋明,由申請執行人提起拒執罪自訴,加大打擊“老賴”力度。
供稿:趙德剛 陳俊聲 韓寶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