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系六被告母親。原告童氏與丈夫馬氏自1985年起開始居住在淮安市清浦區延安西路88號房屋,后兩人又在此處先后加建3間房屋。2002年1月,馬氏夫婦購買了上述房屋,并于同年2月7日辦理了房屋的產權證,房屋登記所有權人為馬氏。2008年1月,原告與馬氏在淮安市公證處分別立下遺囑,內容為:“房屋為馬氏和童氏共同所有,兩人去世后,上述房屋各自份額均由馬小繼承。”2008年3月14日,馬氏去世。2013年5月,上述房屋被征收,安置了兩套房屋。 【分析】繼承是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本案中被拆遷房屋的產權系原告童氏與丈夫馬氏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故應為童氏和馬氏的夫妻共同財產。馬氏生前立下公證遺囑對其在該房屋中享有的份額指定由馬小繼承,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法院予以認定。 【法條】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清浦法院 李洪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