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標題: 第三人撤銷之訴和案外人再審的程序選擇
案例類型: 民事案例
作者(實名,單位+姓名): 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庭 周天保 蔡雨生
審稿(實名,逐級): 盱眙法院黨組成員、審委會專委賈曉紅
檢索主題詞: 第三人撤銷之訴 案外人再審 程序選擇
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簡介】
2009年9月,被告江蘇淮河旅游開發有限公司將涉案工程發包給原告掛靠的江蘇第一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至今該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三百多萬元。該項目現拖欠兩百多萬農民工工資,拖欠很多材料供應商材料款。而后,被告江蘇淮河旅游開發有限公司、盱眙天龍淮河風光旅游開發有限公司又將涉案在建項目轉讓給被告宣城市時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且從未通知原告。故原告認為三被告之間轉讓明顯存在著惡意串通損害其合法民事權益的行為,且該轉讓合同內容明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合同。另原告認為,作為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對涉案盱眙縣天龍山會所工程依法享有法定的拍賣該工程所得款項享有優先受償權,三被告的調解書內容嚴重損害了其利益。在一審法院審理該案訴訟過程中,三被告清楚知道涉案工程在建設過程中拖欠原告在內的諸多債權人近千萬元欠款未償還,還以法院調解書的方式將涉案工程調解給被告宣城市時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告認為三被告存在虛假訴訟的違法行為,且被告宣城市時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并沒有支付另外兩被告相對應的轉讓款。另有證據證明被告法定代表人朱震和陳金淞個人存在著大額的民間借貸事實。原告認為本案三被告虛假訴訟的事實顯而易見,該虛假訴訟將導致原告、涉案工程材料供應商、江蘇淮河公司股東在內很多債權人經濟利益嚴重受損,百十號農民工工資拿不到,導致社會嚴重動蕩,受害群眾向政府上訪。被告宣城市時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訴訟開始并未起訴被告盱眙縣天龍淮河風光旅游開發有限公司,而是當庭追加其為訴訟當事人,一審法院當天做出調解書,原告認為訴訟程序明顯違法。且該調解書內容嚴重違法,涉案的建筑物在被告宣城時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起訴前已被其他人執行查封,原審調解書內容明顯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原告認為,一審法院(2017)蘇0830民初5740號調解書將涉案建筑調解給被告宣城時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該調解書內容嚴重損害了原告作為實際工人的利益。且被告江蘇淮河旅游開發有限公司、盱眙天龍淮河風光旅游開發有限公司并無支付原告工程款能力。原告與三被告訴爭案件實體內容存在明顯利害關系。故原告提起撤銷之訴。
【調查與處理】
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原告曹根才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理由如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具有功能上的重疊性。按照啟動程序的先后,當事人只能選擇一種救濟程序,而不能啟動兩種程序,一旦選定,則不容許當事人再行變更。當事人先啟動執行異議程序的,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應按照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救濟;先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即使第三人又在執行程序提出執行異議的,對裁定不服也只能進行第三人撤銷之訴,而不能申請再審。本院(2017)蘇0830民初5740號調解書在執行過程中,本案原告曹根才以該調解書存在虛假訴訟,損害其對涉案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為由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本院經審查,作出(2019)蘇0830執異25號執行裁定書,駁回異議人曹根才的異議。根據上述規定,曹根才已經選擇先提出執行異議程序,即應當提起案外人申請再審,而不能改提第三人撤銷之訴。
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后,未中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的,執行法院對第三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的執行異議,應予審查。第三人不服駁回執行異議裁定,申請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再審,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曹根才在先啟動執行異議程序被駁回后不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救濟,而不能重新選擇第三人撤銷之訴。
【法律分析】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的功能上的選擇問題。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和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概述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概述
第三人撤銷之訴作為舶來品,在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并沒有該制度的,但理論界和實務界為了增加案外人權益的保護,都主張在執行異議之訴和再審之訴外建立新的制度。1故在2012年修改通過的《民事訴訟法》中,在第五十六條的基礎上增加第三人撤銷之訴,即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第三人撤銷之訴具有三大制度功能,具體而言:第一,保障第三人的實體權利。就如撤銷之訴的概念所言,當第三人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提起訴訟,保障實體權利的功能是顯而易見的。第二,保障第三人的程序性權利。這是借鑒了我國臺灣地區的“程序保障理論”的影響,是一種事后的程序保障措施,即當事人在訴訟中會收到法院的訴訟通知,如果當事人在收到通知后,缺乏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則自然喪失提起撤銷之訴的權利;但當事人有不可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則可提出撤銷之訴,這顯然是對當事人程序權利的保障。第三,有效防止虛假訴訟2。該制度功能可以說是撤銷之訴的直接目的,一方面,第三人可以通過這一救濟手段,減少虛假訴訟的損害;就拿本案來說,原告認為被告虛假訴訟的事實顯而易見,三被告清楚的知道涉案工程在建設過程中拖欠原告在內的諸多債權人的近千萬欠款未償還,還以法院調解書的方式將涉案工程調解給被告宣城市時代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三被告存在虛假訴訟的行為,故原告才提出撤銷之訴的。另一方面,也從側面“倒逼”法院更加重視對虛假訴訟的識別,以減輕過渡適用撤銷之訴對生效判決的穩定性所帶來的沖擊。
(二)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概述
2007年,在對《民事訴訟法》修改之時,在案外人異議制度的相關規定中,增加了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后,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錯誤的,有權向法院提起再審。
因案外人申請再審與第三人撤銷之訴具有同等的救濟目的,故其也具有上述三種制度功能,這里不再贅述。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和案外人申請再審的區別
雖然第三人撤銷之訴和案外人申請再審在很多方面存在著重合,但比較之下,兩種救濟途徑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梳理清楚兩者的區別對具體適用有著重要意義,當然這也是“曹根才案”的焦點所在。
(一)主體資格范圍不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主體原則上僅限于受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侵害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就是說該第三人本該是涉案的當事人,但因不可歸責于本人的原因未能參加訴訟。而在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中,只要求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且無法提出新的訴訟解決爭議。從以上兩點可以看出,案外人申請再審的主體資格范圍更加寬泛。
(二)效力范圍不同
出于第三人撤銷之訴本身的制度宗旨,如果第三人在訴訟中得以勝訴,原則上效力僅僅及于原判決中對其不利的部分,一般不會影響原判決在原訴訟當事人之間的效力,當然也就不會全面顛覆原判決所產生的既判力。而案外人申請再審的判決結果,不僅對案外人具有絕對的約束力,對于原判決約束的當事人也具有同樣的約束力,其制度宗旨在于打破原判決的效力。可見,案外人申請再審的作用相較于第三人撤銷之訴來說具有更寬的效力范圍。
(三)啟動的時間和前提條件不同
對于案外人申請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和《審判監督解釋》的相關規定,是在執行程序中提出執行異議之后,或是在判決發生效力的兩年內,亦或是知道權益受侵害之日起的三個月內提出。因此,其提出的時限要看是否在執行程序中,并且具有明確的期限要求。而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時間是在第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益受損之日起六個月內,與案件是否進入執行程序無關。
就“曹根才案”,兩審法院也都認為,曹根才在2019年3月4日對一審法院作出的(2017)蘇0830民初5740號民事調解書提出執行異議,要求中止調解書的執行,一審法院作出了(2019)蘇0830執異25號民事裁定,而曹根才不服該裁定,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救濟,而不能再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從兩審法院的判決說理也能看出第三人撤銷之訴和案外人申請再審的啟動時間和前提條件是不同的。
【典型意義】
梳理最近幾年的民事訴訟案件,不難發現,訴訟當事人做虛假訴訟侵害案外人權益的現象越來越多,而立法對于案外人權益的保護也不斷加強。目前的民事法律體系中,案外人共有四種權益救濟途徑,即第三人參加訴訟制度、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以及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由于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在法律效果、功能等方面具有高度相似性,故在實務中明確其適用條件就顯得極其重要。本文結合“曹根才案”,對兩制度進行明晰和區別,希望通過這篇文章能夠分析清楚第三人撤銷之訴和案外人再審制度的適用條件,以便更好的指導實務工作。
1 黃良友:《民事再審之訴若干問題研究》,載《河北法學》2010年版,第1期。
2 虛假訴訟是指案件當事人以虛假的訴訟要件向法院起訴,獲得最終的法院裁決,并以此謀取不當利益,虛假訴訟往往是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從而損害第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