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19年盱眙法院成立了執行案件財產處置工作組,出臺了《財產處置流程規范》,從一年的運行情況分析流程規范的最大特點就是將財產處置的大部分工作集中整合到了財產處置工作組,成效體現在一是專人做專事;二是法律文書及程序統一正規;三是加快了財產變現進度,提升了執行效率;四是杜絕“一人包案到底”、“團隊包案到底”的情況發生;五是打消了執行實施團隊處置財產的畏難情緒。但財產處置案件,特別是不動產處置案件辦理平均用時還是偏長,進一步壓縮財產處置案件辦理時間,提速財產處置還有空間可以挖掘。下面,筆者就著重探討一下不動產處置如何進一步提速。

文/王洪光、施靜 作者單位:盱眙縣人民法院
一、進一步剝離執行事務性工作,減輕執行實施團隊負擔
成立專業化的財產處置工作組,將財產處置過程中的大部分工作整合歸口到財產處置工作組,很大程度上減輕了執行實施團隊的工作負擔,但總體來說,執行實施團隊的工作還是比較繁重,有時對財產的前期上門調查工作并不能及時開展,導致案件中的財產有一定的沉浸期。為此,筆者的想法是執行指揮中心在案件繁簡分流階段即對財產查控中發現的符合詢價條件的不動產即時詢價,并安排人員第一次上門調查,填寫調查筆錄隨卷移送執行實施團隊,使執行實施團隊第一次閱卷即對財產權屬、權利負擔、占有使用以及房產土地性質(用途)、規劃與現狀等有初步的掌握了解,進而研判案情,確定辦案方向,為后續進一步調查、騰退、拍賣打下基礎。另外,在實踐工作中存在因執行實施團隊移交的待處置財產存在瑕疵,不完全符合拍賣條件,被財產處置工作組退回整改的情況,筆者的想法是安排專人在財產處置工作組接收待處置財產前先行審查,進而基本實現財產處置工作組接收財產即處置,避免執行實施團隊和財產處置工作組之間的來回“折騰”,確保財產處置通道順暢。
二、堅持“以處置財產方式結案和其他方式結案同步”的辦案方向
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并非單一僅有處置財產一種辦案方式,和解結案也是一種方式,但在實踐中,按照執行階段達成的和解協議履行的被執行人比例并不高,申請執行人往往要求法院恢復案件的執行,盡快處置財產,導致一個案件久拖不決,甚至引起信訪投訴。如果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不能以“一次性結案”的方式處理完畢,隨著時間的延長,被執行人很有可能產生新的執行案件,待處置財產后,有可能需要將后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一并納入分配范圍,這時候,如果首查封申請執行人不能得到完全受償,極有可能引發新的矛盾糾紛。當然,執行過程必須堅持善意執行理念,但筆者認為堅持“以處置財產方式結案和其他方式結案同步”的辦案方向與善意執行理念并不矛盾,反而是相輔相成的,不能因“和解”、“商談”使財產處置停滯。
三、加強執行管理、嚴格流程節點
時刻保持每一個有財產案件都處于動態運行中,徹底杜絕財產沉浸、案件久執無果的情況發生是執行管理工作需要考量的一個重要內容。筆者思考財產處置案件必須突出節點管理,加強流程管理,加大預防和懲戒力度,重點整治不按流程節點辦案、不處置財產,啟動處置財產不及時、案件暫停后長時間不處置財產、案款分配久拖不分等突出問題。執行實施團隊接收財產處置案件后,須在規定期限內根據財產是否能議價,是否有詢價結果、是否需要評估以及進一步調查結果填寫《標的物現狀盡職調查表(不動產)》移送財產處置工作組處置財產或者評估財產,執行實施團隊如要延期處置,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流程,批準后方可延期處置。執行指揮中心等部門要加強對財產處置案件的監管通報力度,重點監督處置流程、處置進度,變結案管理為流程節點管理,實現閉環式監督管理,進一步壓縮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辦理時間,加快財產變現進度。
執行案件財產處置,特別是不動產處置須作為執行案件提質提效的一個突破口予以持續重點關注,需要不斷探索創新財產處置的方式方法,確保流程節點規范化、處置銜接無縫化,盡快兌現每一個勝訴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文:王洪光、施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