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全市法院受理各類案件103694件,審執結92195件。在眾多案件中,淮安中院梳理挑選出20件社會關注度高、類型新穎、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典型案例,希望通過這些案例引導社會公眾的類似行為,震懾違法犯罪,規范社會行為規則,提高公民依法維權意識,為努力建設更高水平平安淮安法治淮安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一、“府院聯動”處置淮海青年城“問題樓盤”案
2017年下半年,淮海青年城項目陷入停滯,大量關聯案件涌入法院,業主多次因房屋交付、子女入學、房屋辦證等問題集訪。
為妥善處置該“問題樓盤”,經開區成立由黨工委主要領導擔任組長,管委會分管領導、法院院長擔任副組長,相關部門和屬地街道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工作專班,搭設“政府主導、法院主審、管理人主辦”的工作架構,建立以“優先解決民生問題”為中心,以“信息共享、共同接訪、協同處置”為支撐的“1+3”維穩互動機制,形成協同處置工作合力。
經過努力,目前涉淮海青年城樓盤房屋交付、辦證等工作正在平穩推進,債務人已向經開區法院申請破產和解,破產債權有望得到全額清償。
二、李某等43人銷售假冒名牌運動鞋案
2015年4月以來,李某組織羅某等14人生產假冒名牌運動鞋,并將假冒運動鞋銷售給周某某等人,周某某等28人再通過網絡平臺對外銷售,涉案生產、銷售金額高達5600余萬元。
市法院一審分別以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李某等人拘役五個月至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合計5600余萬元。通過該案的審理,有力打擊了制假售假違法犯罪行為,彰顯了最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堅定決心。
三、“童話大王”鄭淵潔實名舉報的特大制售盜版出版物案
2017年4月以來,王某等人以正規圖書公司為掩護,非法印刷銷售盜版書籍100余萬冊,總碼洋(圖書的印刷數量與定價的乘積)9000余萬元。
該案由“童話大王”鄭淵潔實名舉報,中宣部版權管理局、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安部及最高檢四部門掛牌督辦。
市法院一審分別以侵犯著作權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圖書公司罰金,判處王某等人一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合計600余萬元。案件宣判后,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和好評。
四、高某某等13人非法捕撈5.8噸螺螄案
2019年3月至5月,高某某明知泗洪縣境內的洪澤湖水域禁止捕撈螺螄,仍組織張某、倪某等多人至泗洪縣界集鎮周咀村附近的洪澤湖水域非法捕撈螺螄5.8噸。
盱眙縣法院洪澤湖流域環境資源法庭通過巡回審判方式,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高某某等13人拘役三個月十五天至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不等的刑罰,在報紙上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
該案受到社會廣泛關注,中央電視臺《晚間新聞》作了特別報道。
五、葛某某盜挖凹土案
葛某某與王某某、朱某等人(均另案處理)經事先預謀,先后2次盜挖禁采區凹土近700噸,獲利11萬余元。
盱眙縣法院洪澤湖流域環境資源法庭一審以非法采礦罪判處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凹土是一種重要的稀缺性非金屬礦產資源,該起案件的宣判,對非法覬覦我市境內礦產資源的不法分子起到了強烈的震懾作用。該案入選“全省法院環境資源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六、“7·6”暴力襲警案
2020年7月6日,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隊警務人員在生態文旅區一居民樓內排查時,發現了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被網上追逃的馬洪兵,遂表明警察身份并要求其配合警務工作,馬洪兵拒不配合,手持菜刀拒捕,并以跳樓相威脅。
雙方僵持過程中,馬偉兵外出回家,為阻止民警抓捕馬洪兵,其持一把尖刀沖入房內,伙同手持兩把菜刀的馬洪兵對在場民警捅刺、揮砍,致兩名警務人員死亡,一名警務人員受傷。
市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馬偉兵、馬洪兵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兩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件宣判后,受到中央電視臺、中央政法委官微、人民法院報等各級媒體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好評。
七、許某某等人網售有毒有害“減肥咖啡”案
2016年4月,許某某購進鹽酸西布曲明、酚酞等有毒、有害物質及咖啡粉原料,安排賈某制作成12.02噸“減肥咖啡粉”,并將其中7.5噸售賣給李某。
李某后將“減肥咖啡粉”加價售賣給李某某,并介紹其轉售給周某某或通過網店向他人銷售。
孫某某、朱某某、王某等人明知“減肥咖啡粉”無相關資質認證且來源不正規,仍予以進購并通過網店銷售,消費者涉及全國22個省市8012人次。
經開區法院一審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五年不等,并處罰金5萬元至20萬元不等。
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要求7名被告人在全國性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在各自犯罪金額內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總計300余萬元。
八、國家煙草專賣局原副局長趙洪順受賄案
2002年至2018年期間,趙洪順利用擔任國家煙草專賣局經濟運行司副司長、安徽省煙草專賣局副局長、國家煙草專賣局發展計劃司司長、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承攬煙標印刷和煙草廣告業務、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賄賂9000余萬元。
市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趙洪順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趙洪順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該案系我市法院審理的首例中管干部職務犯罪案件。
九、鎮江市政協原副主席王冬生受賄案
2001年至2017年期間,王冬生利用擔任丹陽市副市長、鎮江市農林局局長、鎮江市潤州區區長、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接、項目資金申報、干部選拔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所送的錢物以及代為支付的住宅土建、裝修、綠化等費用,折合人民幣660余萬元。
市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王冬生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60萬元。王冬生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十、楊某某申請開具優惠購房證明案
因某項目建設需要,楊某某名下房屋需搬遷。經協商一致,楊某某與某鎮政府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楊某某獲得相應貨幣補償。
該鎮政府在拆遷過程中,曾口頭承諾被拆遷戶可以享受優惠購房政策,并實際向其他被拆遷戶出具了優惠購房證明。楊某某簽訂協議后,要求該鎮政府出具優惠購房證明,以便享受在鎮上優惠購房的政策,但請求被拒。
后楊某某提起訴訟,要求該鎮政府履行法定職責。案件審理中,經法院積極協調,該鎮政府向楊某某出具了證明,楊某某得以享受優惠購房政策并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案件爭議得以實質性化解。該案入選《中國法院2020年度案例》。
十一、吸煙被勸阻腳踹客車司機案
2019年7月25日,吳某某酒后乘坐大型客車,從宿遷出發前往常熟。車輛沿宿淮鹽高速行駛途徑淮安段時,因其在車內吸煙,駕駛員便予以勸阻。
吳某某聽到勸阻后,不僅沒有掐滅香煙,反而走到駕駛室旁對駕駛員進行謾罵,并在他人勸阻的情況下,用腳蹬踹駕駛員的右腿。因當時正在下雨,且車內載有20余名乘客,為避免發生危險,駕駛員將車停靠在應急車道并報警。
淮安區法院一審認定吳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近年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奪方向盤、毆打駕駛人員等行為時有發生,釀成了重慶萬江公交車墜江等悲劇。該案的判決,充分彰顯了司法維護公共交通駕乘安全的鮮明態度。
十二、高空拋物致傷入刑案
2019年12月23日,黃某某與朋友飲酒后返回某小區三樓的住處,因心情煩悶,為發泄情緒,便將房間內的不銹鋼鍋、不銹鋼盆、菜刀、玻璃瓶、碗筷等物品從廚房窗戶拋出,導致途經樓下的黃某某肩膀受傷,停泊在路邊的車輛受損。
盱眙縣法院一審認定黃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該起案件是全市首例高空拋物入刑案件。
高空拋物一直為社會廣泛關注,通過對高空拋物者的嚴懲,對此類行為予以警示,堅決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
十三、公共樓道改建自用房案
2019年10月,淮陰區某小區11戶業主在未經批準情況下,擅自對同樓層兩處房屋之間設有的鏤空部分、消防連廊及口字型通風井進行改造,形成相對密閉的空間,損害了相鄰權人的通風、采光及消防安全等合法權益,并且拒收小區物業管理處送達的《違章裝修整改通知單》。
淮陰區法院對相鄰權人提起的11起訴訟集中承辦、分別處理,其中4起經釋法明理后被告自行恢復原狀,另外7起依法認定被告違法占用公共空間,判決拆除違建。通過該批案件的辦理,對業主文明自律起到了很好的引導作用。
十四、變壓器下垂釣觸電身亡案
面對“高壓危險禁止垂釣”的警示標志樁,吳某某仍不以為然,選擇在變壓器(10kV)下方釣魚。在甩動魚竿的過程中,不慎觸及上方變壓器上的令克部位(也稱作跌落式保險,是一種高壓型戶外跌落式熔斷器),導致發生觸電事故,后吳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后,吳某某親屬訴至法院,要求當地供電公司給予經濟賠償76萬余元。
淮安區法院經審理認為,供電公司按行業標準要求架設變壓器,并設置了“高壓危險禁止垂釣”警示標志,盡到了警示、提醒義務,不存在過錯。
吳某某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置現場設置的警示標志于不顧,在魚塘旁邊變壓器的下方從事危險垂釣活動,導致事故發生,主觀上存在明顯過錯,供電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保護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利,但對受到合理警示提醒仍然實施的自甘冒險行為不予保護。
十五、胚胎移植手術被拒案
郭某夫婦因婚后不育至某醫院尋求診治。診治過程中,郭某夫婦授權醫院使用囊胚培養技術培養胚胎并支付了相關費用。
胚胎培養成功后、移植手術實施前,郭某丈夫因意外死亡。郭某要求醫院繼續履行胚胎移植手術合同,該院以不符合胚胎移植相關規定為由予以拒絕。
郭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醫院繼續履行合同,為其實施胚胎移植手術。清江浦區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郭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2020年4月,醫院為郭某實施了胚胎移植手術。
十六、湯某某遭受家暴案
60周歲的湯某某與32周歲的湯小某系父子關系,雙方因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矛盾,湯小某多次對湯某某進行辱罵毆打并毀壞其生活用品。
湯某某向淮安區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淮安區法院一審裁定:一、禁止湯小某對湯某某實施辱罵、毆打等家庭暴力;二、禁止湯小某再騷擾湯某某;三、責令湯小某搬出湯某某住所。
百善孝為先,孝敬父母首先應當尊重父母,這既是做人的道德底線,也是法律對每名公民的基本要求。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對老年人實施謾罵、威脅、毆打、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奪取財產等行為。
十七、涉食用菌菇加工扶貧項目糾紛案
某菇業公司到漣水縣某鎮投資興辦蘑菇種植項目,并被當地政府列為重點扶貧項目,在項目建設中給予了很大支持。
在廠房等硬件設施基本建設完成準備交付時,菇業公司對廠房質量提出異議,致使項目無法交付。項目承建方為追索工程款訴至法院。
漣水縣法院受理后,案件承辦人和項目幫辦負責人前后19次組織承建單位負責人、企業負責人開展調解工作,通過釋法明理、分析利弊,最終推動達成和解協議。
項目投入運營后,帶動當地村民就業達120余人,預計每年可為村集體增收200余萬元。
十八、強制騰空市政新港碼頭案
大運河濱水空間景觀工程項目是市政府重點工程。該項目在拆遷過程中,因市政新港碼頭經營者張某某對拆遷補償要求畸高,未能達成補償協議。
后經市園林局申請,市住建局作出行政裁決,裁決市園林局對張某某予以補償,張某某限期騰空碼頭交付市園林局拆除。張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該案經一審、二審、再審均駁回其訴訟請求。上述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經市住建局申請,法院作出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2020年10月,清江浦區法院聯合市住建局、清江浦區政府開展執法行動,對該起案件進行強制執行。
當天完成清場地塊房屋騰空拆除、重型設備搬遷和土方回填工作,為大運河濱水空間景觀提升工程項目建設掃除了障礙。
十九、強制騰空富士電梯廠房案
富士電梯(淮安)公司經營不善欠下巨額外債,因無力償還,法院依法判決后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淮陰區法院對其廠房、土地及附屬設施等財產予以司法拍賣,被某科技公司競得。資產被拍賣后,由于原租賃電梯公司廠房的6家公司拒不配合搬遷,造成廠房無法交付,影響科技公司的落地運營。
為此,淮陰區法院成立專項執行小組,積極進行協調,最終2家企業租戶主動搬離,2家企業租戶與科技公司達成續租協議,2家企業租戶因拒不配合執行而被依法強制搬遷。
二十、陳某侮辱誹謗法官被處罰案
陳某因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至法院,后因證據不足,法院判決駁回了陳某的訴訟請求。
陳某不服,向市法院提起上訴。在陳某提交的上訴狀中,使用大量詞匯侮辱和誹謗承辦法官。
淮安區法院收到上訴狀后,多次通知陳某修改上訴狀,但陳某拒不修改,且態度十分蠻橫。淮安區法院依法決定:對陳某拘留十日,罰款5萬元。上訴權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但在審判程序中的言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對法官進行惡意侮辱和誹謗,不僅是對法官個人權利的侵犯,更是對法律尊嚴、司法權威的褻瀆。淮安區法院依法對陳某采取罰款、拘留強制措施,體現了維護法官合法權益、捍衛法律尊嚴的堅定決心。
案例來源:市法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