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執行工作相關事項的通知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20.02.03
? 【文 號】法〔2020〕24號
? 【施行日期】2020.02.03
? 【效力等級】司法指導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傳染病防控,執行,執行程序,執行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執行工作相關事項的通知
法〔2020〕24號
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切實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黨中央防控工作決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黨組要求,現就做好防控疫情期間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法院要充分認識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嚴峻復雜形勢,切實將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來,堅持把人民群眾生命 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依法審慎開展執行工作,增強決心,堅定信念,勇于擔當,不辱使命,為堅決打贏疫情防 控阻擊戰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二、各級法院要盡可能減少集中執行行動和外出辦案,確有必要組織開展集中執行和外出辦案的,要根據疫情形勢變化,充分做好預案,確保執行過程中執行對象及執行干警 自身防護安全。聯系、接待當事人等工作事項,也要盡可能通過移動執行平臺、電話、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方式辦 理;確需約見當事人的,必須確保當事人身體狀況許可并妥 善做好相應防護措施。有關執行聽證原則上應在征求當事人意見后暫停或視情況延期舉行。
三、各級法院要充分運用“總對總”、“點對點”網絡執 行查控系統開展保全查控和執行查控工作,盡可能減少線下查控。財產查控等執行措施涉及疾控相關企業和人員的,原則上應暫緩進行。
四、有關案件需要跨區域執行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原則上應通過執行指揮管理平臺事項委托系統,委托當地法院協助辦理;執行法院確需派員赴異地辦理的,應層報執行法院所在地區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備案。受托法院因疫情防控原因表示不宜受理事項委托的,委托法院應及時撤銷委托。
五、防控疫情期間,各級法院對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要慎重采取拘留措施。確需拘留的,送拘時應遵從拘留所的防疫要求。拘留所明確告知因疫情原因無法收拘的,執行法院應在確認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無感染癥狀的情況下解除拘留措施。
六、各級法院因防控、抗擊疫情導致暫停、暫緩實施相關執行措施或事項的,要依照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及時辦理案件期限順延手續。
七、各級法院要切實保障執行指揮中心實體化運行,確保全國法院執行工作在防控疫情期間做到統一管理、統一指揮、統一協調。要建立執行系統防控疫情值班報告制度,暢通信息報送渠道。各級法院每日通過執行指揮管理平臺,限時向上級法院報告本院及轄區法院執行干警健康狀況,以及可能發生的涉執行突發事件。要強化執行應急指揮系統功能應用,保證所有執行干警24小時聯系渠道暢通;已裝備執行指揮互聯網應急系統的執行干警,要保持移動執行平臺24小時開機運行。
八、各級法院要切實關心、愛護執行干警,加強對執行干警防范疫情的宣傳、教育,強化執行干警特別是外出辦案干警的自身安全防護。如發現執行干警或家屬有確診或疑似感染情況,應立即向當地防疫部門報告,第一時間協調送醫救治,并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九、各級法院要嚴格對執行干警的管理,嚴禁執行干警組織或參與群體性聚會,教育執行干警不得編造或轉發與疫情相關的不實信息,不信謠、不傳謠。
十、各級法院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嚴格落實上述通知要求。凡因工作不力或者執行指揮系統運行不暢貽誤時機,或者不守紀律,不規范執行,影響防控疫情工作大局的,將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