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執行應符合哪些條件?
申請執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被執行人、執行的財產等是明確的;
(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6)屬于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2、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包括哪些?
人民法院負責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包括: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于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3、申請執行民事、刑事案件財產部分的判決應在多長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執行民事、刑事判決中的財產部分,應在2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詳細內容參見“訴訟時效”指南。)
4、申請執行行政案件應在多長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期限為2年。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5、申請執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請執行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待人員對口頭申請應當制作筆錄, 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5)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
6、申請人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
申請執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托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委托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7、對人民法院執行行為有意見的,怎么辦?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8、案外人不同意人民法院執行的,怎么辦?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中止執行;理由不成立的,不停止執行。案外人、當事人對人民法院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執行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并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還可以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10、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后,人民法院會采取哪些執行措施?
財產被查封、扣押后,人民法院會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履行全部義務后,人民法院會解除對其財產的查封、扣押。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會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如果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如果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是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由人民法院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11、被執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間支付款項的,人民法院會如何處罰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未按照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12、被執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人民法院會如何處罰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未按照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13、被執行人隱匿財產,人民法院會采取什么措施?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院長可以簽發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14、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會采取什么措施?
出現下列情形,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會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其進行信用懲誡,并向社會公布。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4)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5)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15、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包括哪些信息?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包括:
(1)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2)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3)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4)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5)執行依據的制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16、執行中雙方當事人是否可以和解?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17、遇到什么情況,人民法院可以暫時停止執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申請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18、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會如何處理?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19、什么情況下人民法院會結束執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復執行?
出現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1)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官司的權利人死亡的;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20、人民法院執行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行結束。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