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執 行 令
時間:200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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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淮執字48、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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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淮安市清河區人民法院(2003)河經初字第350號、35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你單位未能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全部義務,本院已決定提級執行。現令你單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義務,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8條的規定,限你單位自接到本令之日起2日內,向本院如實填報現有財產狀況。拒不執行此令,或隱藏、轉移、毀損、揮霍財產的,本院除依法強制執行外,還將依法追究有關法律責任。
此令
二00六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