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1日修訂)
為進一步加強權力運行監督和機關作風建設,根據《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等制度,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電子監察監控,是指院監察處運用電子信息網絡技術,對審判工作中庭審和談話及有關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網上監控、通報督辦等方面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二條 電子監察監控由院監察處所屬的電子監察監控中心組織實施,遵循實事求是和違規必報的原則。
第三條 電子監察監控技術保障由院行政裝備處負責,監控中心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 電子監察監控中心工作職責
(一)網上監控。負責對庭審(聽證)、談話、安檢、上下班考勤和訴訟服務中心服務工作等情況的網上日常監控。
(二)匯總通報。負責監察監控情況的記錄、匯總和通報,每個工作日應將當天監察監控情況進行記錄;每周應將監察監控情況匯總報分管院領導,重大情況隨時報告;每月對監察監控情況至少進行一次通報,特殊情況隨時通報。
(三)協助有關部門對監察監控內容進行督查。
(四)完成院領導和紀檢組監察處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對庭審(聽證)、談話、上下班考勤、安檢及訴訟服務中心服務工作的網上監控,依據《法官行為規范》及院《庭審(聽證)行為規范》、《刷卡考勤管理規定》、《訴訟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行為規范》和《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網上監控庭審(聽證)、談話、上下班考勤、安檢及訴訟服務中心服務工作違反有關規定,監察監控中心應將違規行為通報有關職能部門,并由職能部門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條 各部門和全體干警應積極支持電子監察監控中心工作,認真辦理督辦和通報事項,通報和督辦情況納入部門和干警個人年度工作目標考核。
第八條 有關職能部門應堅持有報必處,并將處理情況反饋監察處。職能部門對電子監察監控中心通報情況故意不處,由監察處向全院通報批評。
第九條 以虛假錯誤信息或有意規避或拒絕接受監察監控以及其他違反監察監控管理規定的行為,除按規定處理外,并由監察處向全院通報;情節嚴重的,由監察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紀追究紀律責任。
第十條 電子監察監控中心工作人員應堅持原則,嚴格執紀,對工作中故意錯報或漏報的,將視情予以批評教育、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誡勉談話。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監察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