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8日修訂)
為切實加強法院隊伍建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全省法院建立廉政談話制度的意見》和市紀委、市委組織部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對有輕微違紀行為,但尚不構成紀律處分的法院工作人員,要進行誡勉談話。
第二條 本院干警(含合同制人員)、基層法院領導班子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誡勉談話:
(一)違反政治紀律行為,但尚不構成紀律處分的;
(二)應當給予警告處分,但主動交待違紀違法行為,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
(三)工作不負責任,辦事拖拉造成不良影響;
(四)組織紀律性差,違反規章制度,經批評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五)群眾觀念不強,對當事人態度粗暴,造成不良影響或被群眾投訴反映問題較多;
(六)違反社會管理秩序、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不服從分配的;
(八)鬧無原則糾紛,造成不良影響的;
(九)民主測評優稱率低于60%的;
(十)公務員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不稱職(不合格)的;
(十一)其他情形,造成不良影響,尚不夠紀律處分的。
第三條 實施誡勉談話,由法院紀檢監察部門組織、安排。談話前要履行審批手續,原則上由法院紀檢監察部門依干部管理權限提出建議,報本院院長、紀檢組長批準后實施。對基層法院院長的誡勉談話,由本院院長批準后實施。
第四條 對基層法院院長的誡勉談話,由本院院長或者由院長委托紀檢組長負責;對基層法院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誡勉談話,由中級法院紀檢組長負責,所在法院院長參加。對中層領導干部的誡勉談話,由紀檢組長或者分管院領導負責,監察室主要負責人參加。對普通干警的誡勉談話,由本院監察室主要負責人負責,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
第五條 誡勉對象在一年內不得參加評優、入黨,不得提拔晉級并扣發年終考核獎25%(績效獎、目標獎、公務員考核獎)。一年內被誡勉談話兩次的,扣發全年年終獎。
第六條 誡勉談話情況記入干警個人廉政檔案。
第七條 本制度由紀檢組、監察室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