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訴訟有無時效規定?
法律對當事人起訴是有時效規定的,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起訴時間內不行使權利的,則喪失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如果權利人堅持起訴,經查明,沒有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將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一般需要在多長時間內到人民法院起訴?
一般來講,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即權利人應在知道權利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年內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超過3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3、如果權利人不知道權利被侵害的,需要在多長時間內到人民法院起訴?
權利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可以在權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內起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4、如果發生地震等自然災害,權利人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到人民法院起訴怎么辦?
在法律規定的有效起訴期限內的最后6個月內,如果發生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山洪等自然災害,或者存在其他障礙的,如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訴訟時效中止(即起訴有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剩余的有效期間。權利人應在剩余的有效期間內起訴。
5、到人民法院起訴有效期間是否可以重新計算?
權利人提起訴訟、向義務人或者其保證人、代理人、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或者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其他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請求的,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則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之前的時間不計算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