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證據?
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材料。證據具有以下特點:證據是客觀存在的真實情況;證據與待證事實具有內在聯系;證據的形成和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2、民事訴訟證據有哪些種類?
證據有以下七種:(1)書證:指以文字、符號、圖案等表示的內容來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書面材料。例如合同、遺囑、書信、圖紙等。(2)物證:指以其形狀、質量、規格、受損壞的程度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例如購買的產品、被損害的物品等。(3)視聽資料:指用錄音、錄像、計算機儲存資料和數據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4)證人證言:指知曉案件事實的人向法院就自己親眼看到或親耳聽到的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5)當事人陳述: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6)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人運用專業知識對民事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別、判斷后作出的鑒定意見。例如文書鑒定、醫學鑒定、技術鑒定等。(7)勘驗筆錄:指審判人員在訴訟中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等進行查驗、拍照、測量后制作的筆錄。
3、復印件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合同、遺囑、書信等書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復印件,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應提供其他相關證據予以佐證。購買的產品等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應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
4、哪些人不能作為證人?
一般情況下,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5、證人必須到法院作證嗎?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具有下列情形,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6、訴訟時誰應提供證據證明相關事實?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7、哪些糾紛由被告承擔提供證據證明責任?
下列情形,由被告承擔提供證據證明責任,如果不能證明,則承擔不利法律后果:(1)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7)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8)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8、哪些事實當事人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
當事人對下列事實無需舉證證明:(1)眾所周知的事實;(2)自然規律及定理;(3)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5)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6)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前款(1)(3)(4)(5)(6)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9、當事人無法調查收集證據怎么辦?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10、當事人如何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應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準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3日內向受理申請的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答復。
11、什么情況下人民法院會主動調查收集證據?
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或者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時,法院會主動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
12、證據可能會滅失的,當事人應采取什么措施?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可以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保全證據的,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申請保全證據的具體內容、范圍、所在地點;請求保全的證據能夠證明的對象;申請理由,包括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且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體說明。申請人應提供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申請人主張的民事關系(如被申請人實施了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人民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有效的擔保手續。
13、證據應在何時提交給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時,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通知書上載明提交證據的時間及逾期提交的法律后果。如果由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的案件舉證期限不得少于30日,簡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舉證期限,不受30日的限制。當事人也可以協商確定的期限,并經法院認可。
14、證據不能及時提交給人民法院怎么辦?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15、超過期限提交證據人民法院會接受嗎?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提交證據的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雙方對證據發表意見,但對方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16、在舉證期限結束后才發現的證據是否可以提交給人民法院?
對下列情形的證據,雖然超過舉證期限提供,但人民法院仍將證據納入審理范疇:(1)一審中的新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2)二審中的新證據: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3)再審中的新證據:原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法院將該證據納入審理范疇。(4)視為新證據:當事人經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