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管轄——打官司應該到哪個法院?
民事訴訟
1、原告應到哪個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審案件時,各級別的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依法進行分工,原告應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一般來說,先確定自己的民事糾紛屬于基層、中級、還是高級人民法院受理,再確定該級別的人民法院中哪個地區的人民法院有權受理。
2、哪些是基層、中級、高級人民法院?
全省基層人民法院是指市轄區、縣和縣級市所在地人民法院。根據實際需要,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置人民法庭。中級人民法院是指13個市所在地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是指江蘇省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3、如何確定自己的糾紛屬于哪個級別的人民法院受理?
一般根據雙方爭議金額大小,案情繁簡,在當地影響等情況,確定哪個級別的法院有權受理。
4、高級人民法院及中級人民法院分別按什么標準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文件要求(法發[2019]14號),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億元(人民幣)以上(包含本數)或者其他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第一審民事案件。
5、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按什么標準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3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6、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審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不屬于省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7、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審涉外商事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明確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以及歸口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7]359號)關于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級別管轄標準,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人民幣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
8、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審涉外商事案件?
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及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人民幣2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
9、哪些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涉外商事案件?
蘇州市工業園區人民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太倉市人民法院、虎丘區人民法院,無錫市高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受理爭議金額不滿200萬元的第一審涉外商事糾紛案件。常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受理爭議金額不滿100萬元的第一審涉外商事糾紛案件。其他基層法院不能受理涉外商事案件。
10、如何確定哪個地區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自己的糾紛?
一般來講,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權受理案件。特殊情況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對特殊案件,當事人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侵權行為地等法院也可以受理。
11、哪些民事糾紛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受理。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均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且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法院受理。
12、合同糾紛應到哪個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受理。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
13、保險合同糾紛應到哪個人民法院起訴?
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受理。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法院受理。
14、票據糾紛應到哪個人民法院起訴?
票據糾紛案件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
15、侵權糾紛應到哪個人民法院起訴?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
16、兩個人民法院都有權受理的,當事人應到哪個人民法院起訴?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受理。
17、哪些糾紛必須到指定的人民法院起訴?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18、當事人是否可以協商選擇到哪個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若因合同糾紛引起訴訟,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定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但不得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不同級別法院受理案件范圍和專屬管轄的相關規定。
19、對人民法院受理自己的民事糾紛有不同意見怎么辦?
如果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即不同意人民法院受理自己的糾紛),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審理期限——案件審理需要多長時間?
1、民事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會在多長時間內審理結束?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2、民事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會在多長時間內審理結束?
人民法院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決定。人民法院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收集、提交證據——您有責任向法院提供證據當事人陳述
1、什么是證據?
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材料。證據具有以下特點:證據是客觀存在的真實情況;證據與待證事實具有內在聯系;證據的形成和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2、民事訴訟證據有哪些種類?
證據有以下七種:(1)書證:指以文字、符號、圖案等表示的內容來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書面材料。例如合同、遺囑、書信、圖紙等。(2)物證:指以其形狀、質量、規格、受損壞的程度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例如購買的產品、被損害的物品等。(3)視聽資料:指用錄音、錄像、計算機儲存資料和數據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4)證人證言:指知曉案件事實的人向法院就自己親眼看到或親耳聽到的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5)當事人陳述: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6)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人運用專業知識對民事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別、判斷后作出的鑒定意見。例如文書鑒定、醫學鑒定、技術鑒定等。(7)勘驗筆錄:指審判人員在訴訟中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等進行查驗、拍照、測量后制作的筆錄。
3、復印件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合同、遺囑、書信等書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復印件,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應提供其他相關證據予以佐證。購買的產品等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應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
4、哪些人不能作為證人?
一般情況下,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5、證人必須到法院作證嗎?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具有下列情形,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6、訴訟時誰應提供證據證明相關事實?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7、哪些糾紛由被告承擔提供證據證明責任?
下列情形,由被告承擔提供證據證明責任,如果不能證明,則承擔不利法律后果:(1)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7)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8)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8、哪些事實當事人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
當事人對下列事實無需舉證證明:(1)眾所周知的事實;(2)自然規律及定理;(3)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5)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6)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前款(1)(3)(4)(5)(6)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9、當事人無法調查收集證據怎么辦?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10、當事人如何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應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準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3日內向受理申請的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答復。
11、什么情況下人民法院會主動調查收集證據?
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或者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時,法院會主動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
12、證據可能會滅失的,當事人應采取什么措施?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可以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保全證據的,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申請保全證據的具體內容、范圍、所在地點;請求保全的證據能夠證明的對象;申請理由,包括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且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體說明。申請人應提供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申請人主張的民事關系(如被申請人實施了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人民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有效的擔保手續。
13、證據應在何時提交給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時,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通知書上載明提交證據的時間及逾期提交的法律后果。如果由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的案件舉證期限不得少于30日,簡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舉證期限,不受30日的限制。當事人也可以協商確定的期限,并經法院認可。
14、證據不能及時提交給人民法院怎么辦?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15、超過期限提交證據人民法院會接受嗎?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提交證據的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雙方對證據發表意見,但對方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16、在舉證期限結束后才發現的證據是否可以提交給人民法院?
對下列情形的證據,雖然超過舉證期限提供,但人民法院仍將證據納入審理范疇:(1)一審中的新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2)二審中的新證據: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3)再審中的新證據:原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法院將該證據納入審理范疇。(4)視為新證據:當事人經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訴訟時效——打官司一定要及時
民事訴訟
1、民事訴訟有無時效規定?
法律對當事人起訴是有時效規定的,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起訴時間內不行使權利的,則喪失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如果權利人堅持起訴,經查明,沒有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將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一般需要在多長時間內到人民法院起訴?
一般來講,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即權利人應在知道權利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年內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超過3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3、如果權利人不知道權利被侵害的,需要在多長時間內到人民法院起訴?
權利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可以在權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內起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4、如果發生地震等自然災害,權利人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到人民法院起訴怎么辦?
在法律規定的有效起訴期限內的最后6個月內,如果發生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山洪等自然災害,或者存在其他障礙的,如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訴訟時效中止(即起訴有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剩余的有效期間。權利人應在剩余的有效期間內起訴。
5、到人民法院起訴有效期間是否可以重新計算?
權利人提起訴訟、向義務人或者其保證人、代理人、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或者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其他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請求的,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則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之前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申訴、申請再審——不服法院生效裁判怎么辦?
1、當事人認為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有錯誤的,是否可以申請法院重新審理?
當事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結果有錯誤,或者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即申請人民法院對生效案件重新審理)。申請再審時,不停止原裁判結果的執行。
2、申請再審與上訴有什么區別?
上訴是針對第一審未生效裁判結果,申請作出第一審裁判結果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再次審理案件。申請再審是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結果,申請作出生效裁判結果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法院重新審理案件。
3、申請法院再審應符合哪些條件?
申請法院再審應符合以下條件:(1)當事人認為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生效的調解書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法;(2)具有法定申請事由;(3)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再審;(4)向作出該法律文書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4、什么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生效裁判案件?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裁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3)原裁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4)原裁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法院調查收集,法院未調查收集的;(6)原裁判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7)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8)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9)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10)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11)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12)原裁判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13)據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5、什么情況下人民法院應重新審理以調解結案的案件?
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6、對生效裁判不服,應在多長時間內向法院申請再審?
一般來講,當事人對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不服的,應在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向法院申請再審。如果6個月后據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申請再審。
7、哪些案件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
下列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解除婚姻關系的生效判決;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審理、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案件。
8、再審申請書應包括哪些內容?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1)再審申請人、再審被申請人基本情況。自然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地及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系方式;(2)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名稱、申請重新審理的生效法律文書名稱及案號;(3)申請重新審理所依據的事由;有多項事由的,應逐項列明;(4)撤銷或者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的具體訴訟請求;(5)申請重新審理事由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證據;(6)受理再審申請書的法院名稱;(7)再審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8)遞交再審申請書的日期。
9、除再審申請書外,再審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再審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1)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2)申請再審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生效法律文書系二審、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3)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4)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