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打得起官司,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經濟確有困難的可采取緩交、減交和免交,但如何緩、減、免,法院也是有一定規定的。訴訟費用的緩、減、免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交納訴訟費用,由于當事人經濟上確有困難,無力負擔或暫時無力負擔或無力全部負擔訴訟費用而采取的救助辦法。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對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證明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但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實行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
司法救助條件如下;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二)生活困難的孤寡老人、孤兒或者農村“五保戶”;
(三)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人;
(四)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
(五)追索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的;
(六)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七)因見義勇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近親屬請求賠償或經濟補償的;
(八)進城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救濟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無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十一)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十三)當事人為社會福利機構、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兒童村、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社會公共福利單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確實需要司法救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