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再審申請書原件一份;
二、再審申請書副本,按被申請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人數提供。
三、再審申請書必須載明以下事項:1.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2.原審人民法院名稱,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案號;3.具體的申請再審請求;4.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及事實理由;5.明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名稱;6.再審申請人簽名( (用藍黑墨水筆),按印或蓋章,申請再審的日期。
四、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五、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審、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