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起訴?
起訴,俗稱打官司,是指因與他人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解決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訴訟行為。
2、起訴應符合哪些條件?
起訴應符合以下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且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3、起訴的方式有幾種?
起訴的方式有兩種:書面方式和口頭方式,主要以書面方式為主。即原告應當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交起訴狀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4、起訴狀包括哪些內容?
起訴狀應記明下列事項:(1)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電話、郵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5、除了提交起訴狀外,還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給法院?
遞交起訴狀時,原告為公民(自然人)的應提交個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原告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交工商登記材料、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被告為法人的應提供其工商登記材料,被告為公民(自然人)的應提供其戶籍證明。
6、第一審法院決定立案的時間有多長?
第一審法院立案庭收到起訴狀后,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在7日內立案,并向原告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因起訴狀內容欠缺而令原告補正的,立案期限從補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計算。
7、第一審法院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當事人還能再起訴嗎?
如果當事人認為法院應當受理案件,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沒有充分理由的,可以在收到法律文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由第二審法院審查是否應當受理案件。當事人還可以根據第一審法院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理由對起訴事項進行變動,以符合起訴要求,再次起訴到第一審法院,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第一審法院應當受理該案。
8、當事人應在何時向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
當事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后7日內交納訴訟費用。當事人在7日內未預交訴訟費用,又未申請緩、減、免交的,或者雖提出申請但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的,法院將裁定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不再審理該案。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