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第一審法院作出的裁判結果不服怎么辦?
當事人認為第一審法院作出的裁判結果有錯誤的,可以向作出該裁判結果的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申請第二審法院再次審理案件。
2、上訴應符合哪些條件?
上訴應符合以下條件:具有主體資格,即案件的當事人;針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對判決的上訴,應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出;對裁定的上訴,應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出。
3、如何提起上訴?
上訴人應將上訴狀提交原審人民法院,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法院上訴的,第二審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法院。
4、上訴狀包括哪些內容?
上訴狀的內容應包括:
(1)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2)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
(3)上訴請求和理由。
5、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立案的時間有多長?
第二審法院立案庭在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案件材料后的5日內立案。
6、上訴人應在何時向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
上訴人在收到第一審法院送達的交納上訴費通知后7日內向第二審人民法院預交上訴費。上訴人在7日內未預交,又未申請緩、減、免交的,或者提出申請但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不預交的,二審法院將裁定按撤回上訴處理。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