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高訴訟服務的質量和水平,現就全省法院訴訟服務中心有關工作規定如下:
1、延長服務時間。訴訟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在工作日應當提前半小時到崗接待來訪當事人和群眾,工作日中午應當安排專人值班,特事特辦。遇有當事人和群眾來訪事項無法在正常工作時間內辦結的,下班時間順延至事項辦結時。
2、提供導訴服務。對于來訪當事人和群眾,導訴人員應當主動熱情地進行詢問,根據來訪目的和辦理事項引導當事人和群眾至相應的服務窗口辦理,并積極幫助當事人解決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3、加強訴訟指導。對于前來起訴的當事人,應當主動進行法律釋明、訴訟風險提示。對于訴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應當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當事人口頭起訴的,要將當事人的起訴內容認真地記入筆錄,并向當事人宣讀以確認無誤。
4、實行首問負責。對于來訪的當事人和群眾首位進行接待的工作人員是首問責任人。首問責任人應當認真做好接待工作,直到當事人和群眾的來訪事項全部辦理完畢。來訪事項有明確的經辦人員的,首問責任人應當通知經辦人員進行接待。
5、一次辦結事務。當事人前來辦理的各項訴訟事務原則上應當一次性辦結。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及時指導當事人當場補正;需要另行提供、收集或補充材料的,應當將需要補正的材料和內容一次性、準確地告知當事人,并同時向當事人發放書面的告知單。
6、嚴格辦理期限。對于投訴、來訪、司法救助等事項不能當即處理或應由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明確告知來訪當事人和群眾具體的辦理期限,并在期限內將辦理結果告知來訪當事人和群眾。
7、領導排期值班。訴訟服務中心每天由一名庭領導值班,負責處理來訪、服務投訴及其他重大疑難復雜事務。涉及正在審理的案件的,由相關審判業務庭領導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員到訴訟服務中心接待處理。
8、規范立案調解。各方當事人均同意在立案審查階段進行調解的,由負責立案審查的法官在收到起訴材料之日起七日內組織調解。七日內調解不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之次日立案移送審判業務庭審理。
9、告知立案信息。案件立案后,即時通過手機短信等方式告知當事人案件立案信息。
10、完善便民服務。為當事人和群眾無償提供文書范本、筆墨紙張等以及供當事人查閱法律法規和法律知識的相關設備、書籍、雜志。為當事人和群眾無償提供裁判文書查詢、案件進程信息查詢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