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民事案件申請再審
時間:200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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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
一、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人民法院對不符合以上規定的申請以駁回。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審立案
(1)申請再審超過二年法定期限的;
(2)申請人主體資格不合格的;
(3)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
(4)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5)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的;
(6)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
(7)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但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除外);
(8)其他依照有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不能申請再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