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民事答辯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民事起訴提出答辯用)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寫明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訴訟代理人:×××,……。
(以上寫明答辯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對××××人民法院(××××)……民初……號……(寫明當事人和案由)一案的起訴,答辯如下:
……(寫明答辯意見)。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份
答辯人(公章和簽名)
××××年××月××日
【說明】
1.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制定,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民事起訴提出答辯用。
2.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答辯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答辯時已經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寫明委托訴訟代理人基本信息。
4.答辯狀應當加蓋單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