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2025年9月15日刊登
導讀
人工輔助生殖技術作為一種新興醫療手段,在為生育困難的夫妻帶來希望的同時,也隨之產生各種新類型糾紛。醫學實踐帶來的、法律法規所不能涵蓋的新問題,給審判工作帶來挑戰。近日,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試管嬰兒”陳某某訴淮安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社保中心)要求給付撫恤金案件(該案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以行政判決方式明確使用胚胎移植技術孕育、并于職工工亡后出生的子女,應該享有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而就在五年前,該院以民事判決方式審結陳某某母親郭某起訴某醫院的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在郭某丈夫不幸工亡的情況下,依法判決某醫院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為郭某實施胚胎移植醫療服務,幫助郭某實現為逝者生兒育女、延續血脈的心愿。
從出生到成長,法院用兩次溫情的判決,在法理和人情之間尋求平衡,接力托舉這一特別而又厚重的生命之舟,著力營造全社會尊重生育的良好氛圍。
丈夫不幸工亡,
妻子請求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
郭某與丈夫陳某結婚后長期未能生育,于是想通過人工受孕的手段進行輔助生殖。2019年11月,夫妻倆在醫院進行了胚胎移植前的準備手術,成功培育多枚胚胎。經商定,兩人與醫院簽訂醫療服務合同,決定冷凍9枚胚胎,待合適時機進行移植。
可是命運無常,就在冷凍胚胎半個月后,一場工傷事故奪走了陳某年輕的生命。
當丈夫工亡的消息傳來,郭某悲痛萬分:“結婚四年,我們一直想要個孩子,眼看著就能實現做父母的心愿,沒想到他卻遭此不幸!”
想起尚在醫院冷凍中的胚胎,郭某認為這是丈夫留存在世間的最后生命印記,決定要把他的血脈延續下去,于是向醫院提出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的要求。可讓她沒想到的是,醫院卻拒絕了她的要求。一心想要繼續完成胚胎移植手術的郭某,無奈之下將醫院訴至法院。
被告醫院則認為,原告要求進行胚胎移植手術的心情和意愿能夠理解,但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已經身亡,再繼續履行該醫療服務合同有所不妥。胚胎移植的生殖輔助活動還涉及人身權、人格權以及繼承等法律問題,甚至社會倫理的方方面面,作為醫療機構,對該輔助生殖是否可以繼續進行存在疑問,希望法院作出裁斷。
法庭之上,情理與法理在激烈地碰撞。原告堅持認為應當繼續履行合同,醫院則恪守規程認為不宜。法官的目光洞穿技術表象,直抵爭議核心:陳某生前積極為實施胚胎移植手術進行準備,延續血脈的意愿清晰強烈,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與其意愿相符;郭某訴請繼續履行不僅是對生者的慰藉,符合公眾普遍認同的傳統觀念和人之常情,同時也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審理,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依照合同繼續為原告實施胚胎移植手術。
審理法院: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承辦人:張樹維
法官助理:朱惠娟
書記員:黃海艷
孩子順利出生,
申請享受保障遭遇“法律規定空白”
2020年4月,郭某成功實施了胚胎移植手術。歷經孕育,2021年1月,伴隨著一聲嘹亮的啼哭聲,“試管嬰兒”陳某某順利出生。
這個由司法溫情、人性光輝與醫學科技共同關照的小生命,溫暖了母親郭某曾經受傷的心靈,也為全家人帶來新生和希望。
然而,生命降臨只是序章,生活壓力隨之而來。陳某某的爺爺在陳某工亡后沒多久,因病離開了人世,沒有看到陳某某的出生。陳某某的奶奶在其出生后不久,被確診得了重病,撇下了母子二人。原本還能依靠老人幫襯一把的郭某,現在要一個人把孩子撫養成人,艱難程度可想而知。
經好心人告知,郭某了解到工亡職工子女可以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于是,郭某代三歲的陳某某向社保中心提出申請。“如果能在孩子未成年階段獲得政府給予的生活保障,加上自己還年輕可以工作賺錢,這路也就不那么難了!”郭某這樣想。
可她再次遇到了難題。社保中心在審查郭某提交的申請材料后,依據現有規定發出《不予支付決定書》,理由是,目前尚無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明確規定,職工工亡后,其遺孀通過解凍體外胚胎移植懷孕產子能夠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陳某死亡時陳某某尚為體外胚胎形態,依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以下簡稱《供養親屬范圍規定》),供養親屬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而本案中的體外胚胎不屬于遺腹子女范疇,因此不屬于陳某的供養親屬范圍,依據“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對陳某某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申請不予受理。
依法判決認定,
“試管嬰兒”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
對于社保中心認為陳某某不是遺腹子這一說法,郭某并不贊同。她認為,孩子與其工亡的父親具有血緣上、法律上的父子關系,胚胎移植是夫妻雙方商定事項,具有確定性,基于雙方共同意愿生育的子女利益受損應給予救濟。2024年8月,郭某以陳某某的名義將社保中心起訴至法院,要求給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社保中心表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以職工工亡時間作為判定其近親屬是否符合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的時點。如隨意延長享受待遇時點,將體外胚胎視為遺腹子女擴大適用上述條款,會給工傷保險基金帶來不可預測的支付風險,也違背工傷保險制度的立法宗旨。
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某在其父工亡時處于體外胚胎狀態,但這一狀態是由其父生前與其母親通過合法醫療行為共同選擇的生育方式所決定的,其受精、胚胎發育等階段也已在其父生前完成,只是尚未實施移植手術,在空間上尚未處于其母親體內,與自然受孕情況下的“遺腹子女”并無本質區別。
另外,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應當受到平等保護,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及醫學技術的介入而差別對待。陳某某作為通過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與遺腹子女并無不同,均屬于需要依賴職工經濟來源供養的子女。社保中心不能以其父工亡時,陳某某尚為體外胚胎形態,就否定其屬于供養親屬范圍。陳某某因父親死亡,喪失經濟來源和支持,符合供養親屬撫恤金制度對“持續性供養關系中斷”進行救濟的宗旨,故應依法認定陳某某屬于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應當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
據此,法院支持了陳某某的訴訟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支付陳某某2021年1月至2025年3月的供養親屬撫恤金60152.76元,并自2025年4月起根據江蘇省人社部門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規定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至其18周歲時止。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審理法院: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合議庭:孫憲騰 蔣同一 劉斐然(承辦人)
法官助理:戴欣然
書記員:解東昌
通過胚胎移植出生的工亡職工子女
屬于其“供養親屬”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法院基于以下三個方面的考慮,支持了原告的訴求:第一,法律具有滯后性,《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發布于2003年9月23日,實施于2004年1月1日。在《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實施時,我國人工輔助生殖技術尚處于發展階段。基于當時的技術條件及應用情況,《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在制定時,無法完全預測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應用可能帶來的所有情況。因此,不能僅以此類情形未在《供養親屬范圍規定》所列舉的范圍之內,就否定陳某某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資格。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回歸工傷保險制度的立法目的,從有利于保護職工等弱勢群體的立場進行解釋和認定。
第二,從“依賴職工經濟來源供養”的實質要件上看,遺腹子女與通過人工輔助生殖技術出生的子女并無不同。供養親屬撫恤金以“依靠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及“親屬無獨立生活能力”為核心要件。而“依靠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以職工生前“已經實際供養”和“即將實際供養”為要件。《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將職工生前并未實際供養的“遺腹子女”也納入“依靠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其目的就是為保護職工生前即將供養的尚未出生的子女的權益。而通過人工輔助生殖技術出生的子女與遺腹子女一樣,在出生前都未被實際供養,在出生后都屬于依賴職工經濟來源供養的子女,也都因職工死亡而喪失經濟支持,符合供養親屬撫恤金制度旨在救濟的“持續性供養關系中斷”之情形。
第三,未成年人權益應當得到特殊、優先保護,未成年人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及醫學技術的介入而被差別對待。經胚胎移植,原告出生,已轉化為具備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不應因其生命誕生的過程受到其父母對孕育方式的選擇及醫學技術介入的影響而否定原告與陳某之間“依賴職工經濟來源供養”法律上的關聯,否則會使同樣依賴職工經濟來源供養的未成年人,因父母對生育技術的選擇而遭受差別對待,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
符合法治精神充滿人文關懷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周友軍
本案系全國首例明確通過胚胎移植技術孕育、于職工工亡后出生的子女享有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行政判決,在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應用及快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對通過胚胎移植出生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護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一是回應科技發展,填補法律空白。隨著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廣泛應用,法律法規不能涵蓋新興醫學實踐所帶來的新問題。本案從工傷保險制度的立法目的出發,結合民法典對生命尊嚴的前置性保護,認定通過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屬于供養親屬范圍,有效彌補法律滯后性與醫學科技發展之間的裂縫。二是踐行優先保護,禁止差別對待。本案判決立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所確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明確了不能因父母對孕育方式的不同選擇及醫學技術介入而差別對待未成年人的權益,通過優先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傳遞了“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的價值溫度。三是弘揚傳統美德,引領科技向善。本案判決通過將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納入法律保護范圍,弘揚了養老育幼、維護家庭穩定的傳統美德,回應了“生育權平等保護”的社會關切,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裁判導向,引領科技向善,為構建生育友好型社會提供了鮮活的司法樣本。
本案的審理展現了司法機關在新技術應用與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一方面通過裁判填補法律空白,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通過個案推動立法和政策完善,體現了司法裁判與社會治理的良性互動。其裁判理念與說理邏輯,對同類涉科技倫理、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審理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文/圖:趙德剛 (淮安中院宣傳處)
王淑臣 孔冬冬(淮安清江浦法院綜合辦)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