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陳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

2024年12月17日下午,漣水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陳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4名縣人大代表、2名政協委員參與旁聽庭審。
與以往判處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不同的是,該案是“兩高”《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2024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后,江蘇省判處的首例行為人訴訟期間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
2020年10月,馮某因車禍意外去世,工傷保險理賠一次性工亡補助金83萬元,該款項被匯入其丈夫陳某銀行賬戶,馮某母親彭某向陳某主張分割未果,遂向漣水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上述補助金。
經審理,漣水縣人民法院判決陳某向彭某支付工亡補助金分割款19萬余元。判決生效后,陳某拒不給付。2022年7月,彭某向漣水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陳某在收到漣水縣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后,仍拒不履行義務,且拒不到院接受財產調查。經查,陳某銀行賬戶無可供執行款項,亦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另查明,陳某訴訟期間在收到應訴通知書后迅速將其中國銀行卡內的工亡補助金全部轉移至女朋友潘某銀行賬戶中,后潘某將該款項提取。
司法實踐中,部分被執行人為規避執行,在收到應訴通知書后即轉移財產,導致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嚴重損害了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和司法權威與公信力。新頒布的《解釋》第六條明確規定,“行為人為逃避執行義務,在訴訟開始后、裁判生效前實施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在判決、裁定生效后經查證屬實,要求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可以認定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該條規定為打擊在訴訟期間惡意隱匿、轉移財產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漣水縣人民法院將上述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偵查中,陳某主動履行16萬余元,并與彭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漣水縣人民檢察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陳某提起公訴。漣水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與彭某訴訟期間,為逃避執行,在收到應訴通知書后轉移工亡補助金,判決生效進入執行程序后仍拒不履行義務,導致生效判決無法執行,根據新頒布的《解釋》,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綜合考量陳某主動履行義務,認罪悔罪且有坦白情節等,可以從寬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為充分發揮打擊拒執犯罪“以案釋法、以案教化、以案促執”的作用,該案庭審宣判當天,淮安中院組織轄區基層法院同步開展集中宣判活動,并通知59名被執行人旁聽庭審,親身感受執行威懾。集中宣判當天,全市共有12名被執行人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分別被判處拘役三個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的刑罰。16起案件的被執行人在旁聽庭審后主動履行義務或與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執行到位金額380余萬元,取得了良好的法治宣傳效果。
案例來源:漣水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