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約車”“順風車”的興起,一些私家車車主為增加收入,減少用車成本,便做起了順風車載客業務,即所謂的“黑車”。非法載客屬于違法行為,發生交通事故后由于車輛缺乏營運資質,車輛使用性質改變,保險公司往往會拒絕賠付,乘客因交通事故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將如何承擔?近日,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情回顧
汪某于2020年購買了一輛中型普通客車,車輛使用性質為非營運,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2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及每人次1萬元的車上人員責任險。投保單載明車輛使用性質為非營運性質,保險人已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免責條款的內容和法律后果。
汪某與邵某利用該車從事順風車載客業務,邵某負責聯系招攬乘客,汪某負責駕駛車輛。乘客儲某與邵某聯系乘坐該車。2024年2月3日,汪某載客駕駛過程中車輛側滑發生單方事故,造成乘客儲某等人受傷。交警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汪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儲某認為,汪某駕駛車輛時因側滑發生單方事故,造成儲某受傷并住院治療。邵某與汪某共同經營肇事車輛,二人應當對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因此要求汪某、邵某和保險公司賠償醫藥費、護理費、交通費,合計15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法院審理
案件經一、二審審理認為,肇事車輛在投保時使用性質為非營運車輛,汪某將車輛用于載客并收取費用,改變車輛使用性質,且未通知保險人,在載客過程中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屬于增加危險程度導致的保險事故,在保險免賠范圍,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案中,儲某的損害系汪某駕駛不當發生交通事故所致,汪某作為駕駛員未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駕駛車輛,對交通事故負全責,其駕駛行為與儲某損害后果的發生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邵某作為車輛非法營運的參與方,負責聯系、招攬乘客,其對車輛營運過程中亦負有安全監管及提醒義務,因未能盡到該義務,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汪某與邵某在主觀上對儲某損害后果的發生不存在共同的故意或過失,構成分別侵權,二人應根據責任大小各自承擔責任。
同時,儲某未選擇正規合法的交通運輸路徑,明知所乘坐的車輛系非法營運,仍選擇乘坐,其對自身的旅途安全未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對損害后果的發生亦存在一定過錯。
結合事故發生原因、各方當事人的過錯大小等因素,二審判決汪某對儲某的損害承擔60%責任,邵某承擔30%責任;儲某自擔10%責任。
法官說法
所謂“黑車”,是指沒有運營資格而以有償服務實施非法運營 的車輛。在社會治理中,交通運輸執法部門常常開展集中整治,嚴厲打擊“黑車”非法營運行為,但還是屢禁不止。一方面是監管難以做到全覆蓋,另一方面是乘客自我保護意識不強等造成。
實踐中,“黑車”載客對乘客的安全缺乏保證,駕駛人員沒有經過專業培訓,安全防范意識差,面對突發情況應急能力不足;其次,非營運車輛無固定組織專門管理,營運方為追求經濟利益,對車輛狀況和定期檢測不重視,忽略交通安全,隱患重重;再者,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情形,受害人往往面臨保險無法理賠、營運人無賠償能力等問題,導致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另外,如果乘客明知乘坐的車輛不具備營運資質仍選擇乘坐的,其對自身傷害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這里法官特別提醒,為了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盡量選擇正規交通工具出行,不要貪圖便宜或方便,選擇乘坐沒有營運資質的車輛,把自己置于險境之中,為自己的過錯“買單”。
(供稿:速裁庭 季明麗 仲瑤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