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式現代化的本質是人的現代化,維護婦女兒童權益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做好婦女工作,不僅關系婦女自身發展,而且關系家庭和睦、社會和諧,關系國家發展、民族進步。多年來,淮安兩級法院高度重視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符合家事審判工作特點的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依法公正處理各類家事糾紛,多方聯動加大打擊家庭暴力力度,織密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網,傾力守護“半邊天”。
近年來,全市兩級法院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工作取得顯著成效,清江浦區法院少年家事庭被評為“全國青年文明號”,淮陰區法院小營法庭獲評“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集體”,淮安中院獲評“江蘇省婦女兒童工作先進集體。”

在三八婦女節到來之際,3月7日下午,淮安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十個維護婦女權益典型案例,以進一步發揮司法案例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其中涵蓋了涉家庭暴力、農村離異婦女土地權益保護、老齡婦女贍養、離婚經濟補償、人身安全保護令等多個方面,反映了當前司法實踐中維護婦女權益的重點、熱點和難點問題,不僅在類型上具有代表性,在案件辦理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上也具有指導性和示范性。通過以案釋法,引導提高婦女依法維權意識,推動形成男女平等、夫妻相互忠誠、尊老愛幼、和諧文明的社會主義婚姻家庭觀,積極營造支持婦女依法享有、行使和維護自身權益的社會氛圍和法治環境。
案例一
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 返還彩禮要適當
——田某訴陳某某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基本案情】原告田某(男)與被告陳某(女)經人介紹相識戀愛,之后雙方訂婚。2022年1月,田某給付陳某彩禮12.8萬元,并為陳某購買戒指、手鐲等價值2萬余元的黃金首飾。當月28日,雙方舉行結婚儀式并共同生活。2022年年底,雙方因感情不和分手,此時陳某已經懷孕,雙方協商后陳某進行引產,支付醫療費5074元。因未能就彩禮返還問題協商一致,田某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判決陳某返還田某122926元(彩禮12.8萬元減去醫療費5074元)。陳某不服,提起上訴。淮安中院經審理認為,彩禮返還需結合多種因素綜合考慮。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在舉行結婚儀式后同居生活了近一年時間,且陳某無穩定工作,又因懷孕而引產,彩禮必然存在一定的合理支出,改判陳某返還田某彩禮7萬元。
【典型意義】彩禮作為我國婚嫁領域的傳統習俗,有著深厚的社會文化基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五條規定了彩禮返還的法定情形。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按照當地習俗舉辦婚禮并共同生活的情形,在此期間可能會出現女性懷孕生子或引產,大額消費等多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因此,本案中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共同生活,應結合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返還彩禮及返還的數額。二審法院在綜合考慮彩禮的數額、同居生活情況、彩禮消耗情況、雙方經濟狀況及女方懷孕引產等情形,酌定陳某返還田某彩禮7萬元,符合法律規定和客觀實際,有力維護了婦女合法權益。
案例二
女方婚內受家暴 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判決離婚
——王某訴劉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女)與被告劉某(男)經人介紹相識戀愛,于2014年登記結婚。婚后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未生育子女。2021年12月2日晚,劉某酒后回到家中與王某發生爭吵,并對王某實施毆打,后派出所民警出警處理,雙方達成治安調解協議。2023年1月22日晚,雙方再次因家庭瑣事發生吵打,派出所民警再次出警處理,并委托司法鑒定所對王某損傷程度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意見載明:王某此次損傷致眼球挫傷、左眼眶內側壁骨折、牙外傷等屬于輕微傷。后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與劉某離婚。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因生活瑣事及缺乏溝通產生矛盾,經常發生吵打,致報警處理,接處警工作登記表均記錄劉某有毆打王某的行為,最近一次毆打導致王某眼球挫傷等嚴重后果,雖劉某不同意離婚,但根據其對王某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表現,能夠認定雙方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經調解無效,遂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宣判后,劉某未上訴,該案已生效。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在離婚訴訟中保障家暴受害婦女權益的典型案例。夫妻應當互敬互愛,和睦相處。對于初次起訴離婚,無充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著維護婚姻家庭穩定的原則,一般判決不予離婚。但遺憾的是,夫妻之間實施暴力給其中一方造成人身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現象仍屢見不鮮。對于存在家庭暴力這一離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訴離婚,調解無效的,亦應當準予離婚。本案中,王某雖是第一次起訴離婚,但劉某實施家庭暴力證據充分,給王某身心造成了嚴重傷害,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準予離婚,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反對家庭暴力,依法保護婦女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鮮明態度和堅定立場,亦引導廣大女性在面對家庭暴力等不法侵害時,要善于收集證據,敢于說“不”,并積極運用法律武器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三
依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有效制止婚內家暴
——孫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基本案情】申請人孫某(女)與被申請人成某(男)于2023年6月登記結婚。2023年9月2日,被申請人成某與申請人孫某因離婚事宜產生口角,后被申請人成某對申請人孫某臉部進行扇打,并用玻璃水壺對申請人孫某進行毆打,造成孫某右手受傷流血。被申請人的行為給申請人造成極大的人身安全威脅。申請人孫某于2023年9月7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查明,被申請人成某與申請人孫某發生矛盾后,成某對孫某進行毆打,有當地派出所出警調解及醫院門診就診記錄,證明家庭暴力事實存在,申請人孫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人民法院據此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被申請人成某對申請人孫某及其家屬實施威脅、毆打等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成某對申請人孫某及其家屬實施騷擾、跟蹤行為。
【典型意義】本案是人民法院針對婚內家庭暴力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婦女人身權益的典型案例。無論是在婚姻家庭或在戀愛關系中,女性因其生理特征往往處于弱勢一方。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為廣大女性同胞提供了安全庇護之所。根據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涵蓋了訴前、訴中和訴后各時間段,當事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無需依附離婚訴訟。本案中孫某尚未提出離婚訴訟,但其有權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向人民法院單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通過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依法、適時阻斷家庭暴力,保護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彰顯了法律的權威。
案例四
夫妻有相互扶養法定義務 拒不履行應擔責
——白某訴趙某婚內扶養費糾紛案
【基本案情】原告白某(女)與被告趙某(男)于2011年3月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女。由于原告為殘疾人,無生活來源,婚后在家操持家務照顧女兒,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費。2022年2月起被告拒付原告生活費,并將住處的房屋門鎖進行更換,且拒絕將鑰匙交給原告,致原告無法入住該房屋。無奈之下,原告在親戚家附近租房居住,房租費用均由親戚墊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生活費無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每月1000元扶養費。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雙方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原告白某為殘疾人,長期在家照顧子女,無收入來源,作為丈夫的被告趙某在外工作并獲得勞動報酬,應當給予原告一定的扶助,故對原告主張扶養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義】“你若不離不棄,我必生死相依”,這是多少夫妻的愛情宣言。夫妻雙方締結婚姻,本應互相幫助、互相扶持。但近年來,因夫妻感情淡化,或因夫妻一方患病、意外事故等導致一方離家不離婚以及一方堅決離婚、不盡扶養義務的情況時有發生,婚內扶養案件在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越來越多。婚內扶養不僅是道德義務,更是法律義務。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該條款明確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在在經濟上、精神上和生活上有相互照顧和扶助的義務,特別是在對方患病,或者是無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扶養能力的一方更應當履行扶養義務。本案中,妻子白某因殘疾無收入來源,丈夫趙某卻怠于履行扶養義務。人民法院從法律規定、社會道德出發,判令趙某給付扶養費,有效維護了婚姻關系中生活困難婦女的合法權益,為弘揚社會主義家庭文明良好風尚發揮了引導作用。
案例五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丈夫擅自贈與第三者大額財產系無效
——周某訴鄭某、第三人楊某贈與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周某(女)與楊某(男)系夫妻關系,婚后共同經營家紡店,鄭某原系該店內員工,2019年起與楊某發展為情人關系,后生育一子。2019年至2023年期間,楊某以轉賬、現金支付等方式給付鄭某合計213萬余元。周某得知后,與鄭某溝通無果,遂訴至法院要求鄭某返還楊某贈與其的全部財產。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大處理決定的,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取得一致意見,未經對方同意即行處理的,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該處分行為無效。本案中,楊某在其與原告周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被告鄭某保持情人關系,其隱瞞原告向被告鄭某贈與款項的行為無效,鄭某應予以返還。
【典型意義】我國民法典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立法宗旨,公序良俗原則即為重要體現。夫妻之間應相互珍惜,彼此恪守忠實義務。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的婚外情行為,均是對夫妻雙方忠實義務的違反,更是對另一方配偶所享有的共同財產權益的損害。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經營的物質基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一方對第三者的贈與行為嚴重背離了婚姻彼此忠實的基礎,損害了配偶的情感和財產權,不應得到法律保護。本案中,楊某為維持與鄭某之間的不正當男女關系,向其贈與大額錢款,違背公序良俗,法院依法認定該贈與行為無效,鄭某應予以返還,不僅有效維護了妻子一方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對違反夫妻間相互忠實義務行為的警示。
案例六
設立居住權化解婆媳矛盾 實現老齡婦女老有所養
--李某訴王某等繼承、贍養糾紛案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妻)與趙某甲(夫)系夫妻關系,被告王某系趙某甲母親。王某還有趙某乙、趙某丙兩個子女。趙某甲2018年10月去世,其生前與李某因房屋拆遷,共同共有某小區三套房屋。因李某與王某、趙某乙、趙某丙四人對趙某甲遺產繼承及王某贍養問題產生糾紛未能協商一致,故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將趙某甲生前與李某因房屋拆遷所獲得的一套房屋由王某和趙某乙居住,直至王某去世,在該房屋辦理房屋產權證后,雙方可以在房屋產權上設立居住權。另外兩套房屋均歸原告李某所有,相關費用均由李某負擔;趙某甲生前對外所欠債務,均由李某負擔,各被告均放棄對趙某甲遺產的繼承。本案調解結案。
【典型意義】2022年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要加強貧困婦女、老齡婦女、殘疾婦女等困難婦女的權益保障。人民法院將保護老齡婦女權益作為處理繼承、贍養糾紛的重要任務,加大對該類案件的調解力度,案件處理中盡可能一次性化解矛盾,減少老年人的后顧之憂。本案中,年過七旬的王某在丈夫和兒子先后去世后,承受了巨大的心理打擊,贍養和居住問題也亟待解決。在趙某甲遺產繼承過程中,其與兒媳及其他子女一直沒有談妥,直至對簿公堂,極大影響了王某老年生活質量。法院受理案件后,為了妥善處置趙某甲遺產繼承和王某贍養問題,確保王某有房可住、有人養老,先后多次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最終,各被告人均放棄繼承趙某甲的遺產,由李某獨自繼承并承擔對外債務,趙某甲與李某共有房屋為王某設立居住權,并由兒子趙某乙共同居住并贍養,既化解了家庭內部矛盾,解開了各方當事人心結,又確保王某晚年生活有所保障,是司法關愛、保障喪偶老齡婦女晚年生活的生動實踐。
案例七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應照顧女方及無過錯方
——胡某訴田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原告胡某(男)、被告田某(女)于1990年形成事實婚姻,1992年生育一子。近年來,原告胡某一直在外務工,被告田某無業,與兒子一家共同生活,協助照顧孫子女。2022年11月,原告胡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田某同意離婚,認為胡某對夫妻感情破裂存在過錯,并提交了胡某與婚外異性在外地某房屋同居的生活用品、錄音等證據,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財產。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胡某自認曾在該房屋居住過,并且該房屋能找到胡某及婚外異性各自的生活物品,綜合在案證據能夠認定胡某與婚外異性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其對夫妻感情破裂存在一定過錯。故根據照顧女方及無過錯方的原則,法院酌定由田某按照約58%的比例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約41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一方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案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雙方之間本應彼此忠誠、互敬互愛,任何一方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時,勢必對另一方造成傷害,也背離了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應當受到法律的否定評價。此外,在當代婚姻家庭觀念影響下,女方對婚姻和家庭的投入往往多于男方。故在財產分割時,給予女方一定的傾斜照顧,符合公平原則,也有利于社會穩定。本案中,胡某在外工作,田某照顧家庭、撫養子女,胡某與婚外異性同居的行為打破了原本和諧穩定的夫妻關系,對夫妻感情破裂存在過錯,故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本著照顧女方、無過錯方權益原則,對田某適當多分,彌補其因對方過錯造成的身心傷害,并有助于建立和維護和諧的家庭關系和社會秩序。
案例八
法院與基層組織合力調解 維護農村離異婦女土地權益
——錢某訴馬某等共有糾紛案
【基本案情】錢某(女)于2018年與馬某(男)結婚,婚后到馬某所在村隨馬某父母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小馬。2020年,馬某家所在的村部分集體土地被征收,馬某家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及房屋也包含在內。2022年2月,馬某父親老馬領取了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等征收補償款40余萬元,未告知錢某與小馬。2022年3月,錢某與馬某因感情不和經法院判決離婚,小馬隨錢某生活。離婚后錢某、小馬方得知土地征收補償之事,遂將馬某、老馬訴至法院要求分配該款項。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家系1983年前后取得相應土地承包經營權,老馬于2005年前后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自留地及房屋之后一直未有變動。雖然錢某與小馬的戶口直至離婚也尚未遷入馬某戶下,但基于婚后長期共同生活的事實,錢某和小馬已然享有村集體相應權益。在查明案情的基礎上,邀請基層組織共同參與調解,向雙方當事人釋法明理,最終馬某一家給付原告拆遷補償款項6萬余元,促成調解,案結事了。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農村地區離異婦女土地權益保護案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受“妻從夫居”傳統婚嫁習俗影響,農村婦女在離婚后,依法實現上述權益往往面臨現實困難。本案錢某未將戶口遷入夫家,房屋、土地征收時,又因離婚未及時知悉。經查明,農村集體土地公攤部分的征收補償系按常住人口分配,馬某一家領取全部征收補償款而未分配給錢某及小馬,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法院充分利用調解、釋法說理等多種手段,結合當地習俗和基層治理規則,以調解結案切實化解了矛盾糾紛。對于保障農村離異婦女合法土地權益,推動實踐中類似問題的解決,具有積極示范意義。
案例九
夫妻一方負擔較多家庭義務 離婚時可主張經濟補償
——錢某與張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原告錢某(女)與被告張某(男)經人介紹相識,2022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22年10月錢某、張某產生矛盾,雙方分居生活至今。2023年2月,錢某生下兩人婚生子錢某某。錢某某出生后均由女方錢某照顧。現錢某訴至法院要求與張某離婚,并主張3萬元離婚經濟補償。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錢某、張某自2022年10月產生矛盾分居生活至今,互不盡夫妻義務,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婚生女錢某某出生后,均由原告錢某照顧撫養,被告張某沒有參與,原告有權要求被告給付其離婚經濟補償,酌定被告支付經濟補償1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是人民法院在離婚訴訟中肯定家務勞動價值,依法判決男方向女方支付離婚經濟補償的典型案例。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該制度旨在對家庭義務承擔較多一方的權利救濟和平衡。
現實生活中,女性在婚姻生活往往投入較多。本案錢某在錢某某出生后獨自照顧撫養,無法正常工作,張某既未參與照顧,也未負擔孩子生活所需費用。法院在充分考慮雙方情感狀況后,準予錢某與張某離婚并判令張某向錢某支付離婚經濟補償,充分肯定了錢某為家庭的付出,讓婦女在家庭中投入較多時間精力的“無形付出”轉化為“有形收入”,有力保障了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
案例十
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 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經濟幫助
——于某與朱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于某(男)與朱某(女)于2014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17年領取結婚證,婚后雙方未生育子女。后朱某因身患癌癥多次住院治療。朱某患病后無法工作,于某工作較為穩定,有一定經濟收入。因生活產生矛盾,于某曾于2022年10月起訴離婚,法院于2022年11月判決不準離婚。其后于某與朱某夫妻關系沒有改善,于某再次起訴離婚。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原、被告雖系合法婚姻,但在法院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關系沒有改善,雙方分居生活,互不盡夫妻義務,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于某與朱某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相互信賴、相互扶助的社會關系。現朱某身患疾病且無生活來源,而男方工作、收入穩定,結合其就業能力和收入水平等,酌定男方給付女方經濟幫助2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是適用離婚經濟幫助制度的典型案例。我國民法典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經濟幫助制度是基于婚姻關系解除而派生出的,包括給付金錢、特定物權及提供勞動等形式。本案于某與朱某結婚多年,因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仍互不盡夫妻義務,法院充分考慮雙方夫妻感情狀況后準予雙方離婚。鑒于女方朱某在婚后患有重病且因此無法正常工作,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的“生活困難”情形,故法院從保護患病的弱勢一方出發,判決男方給予朱某一定的經濟幫助,保障其基本生活,使其不因婚姻關系的解除而無法維持生活,既遵循了離婚經濟幫助制度的立法本意,也彰顯了人民法院在個案處理中關愛、扶助弱者的辦案宗旨。
(案例來源:市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審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