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準與當事人及其親屬、律師、法律工作者、中介組織工作人員等有任何形式的經濟交往行為。
二、不準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民間借貸活動。
三、不準違反規定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或套取信貸資金再轉貸。
四、不準違規經商辦企業或以投資、入股、租賃、承包、受聘等方式從事經濟活動。
五、不準利用職權或工作中獲取的內幕信息,買賣股票等有價證券,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的建議。
六、不準在司法拍賣、司法鑒定、工程招投標、物資采購等活動中獲取不正當利益。
七、不準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干預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或者為親友從事經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八、不準為他人的經濟活動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