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2日施行)
為推進下派掛職人員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促進下派掛職鍛煉工作取得實效,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下派人員的條件和程序
1、下派人員條件。
下派人員為中層干部、業務庭審判人員、書記員。
下派掛職的中層干部年齡一般在45周歲以下,業務庭審判人員年齡一般在40周歲以下,下派鍛煉的書記員在中院工作至少滿一年,且符合見習助理審判員的條件。
2、下派程序。
下派人員由有關部門或政治部推薦,黨組研究決定。下派掛職所任職務,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商有關縣(區)法院、縣(區)委、人大確定。
二、下派掛職的形式和期限
1、中層干部一般掛職基層法院院領導,期限一年。
2、審判人員一般掛職基層法院中層干部,期限一年。
3、書記員一般任基層法院助理審判員或見習助理審判員,期限6個月至一年。
三、下派人員的管理
1、下派期間,由中院政治部和掛職單位共同管理,以掛職單位管理為主。
2、下派人員掛職鍛煉期間,轉出黨(團)組織關系。
3、對下派掛職人員的工作安排,原則上實行對口安排,兼顧工作需要。
4、下派人員下派期間與中院原工作部門脫鉤,不再承擔原部門工作,原部門也不得安排下派人員工作任務。下派人員下派期間原則上不參加中院組織的集體活動。確因工作需要,中院有關部門需臨時抽調下派人員幫助工作的,由中院政治部統一扎口安排。
5、中院政治部應經常與掛職單位溝通聯系,加強對下派人員的跟蹤管理。
6、下派人員在下派期間要嚴格遵守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做到清正廉潔,樹立良好形象。
7、下派期滿后,下派人員要對下派期間的工作情況進行書面總結。掛職單位出具組織鑒定。必要時中院政治部對下派期間的工作進行考察。
8、下派人員不能勝任工作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完成下派工作任務的,可以提前結束下派。
9、書記員下派期間未完成一定辦案數的,必要時予以延期。
10、對下派期間,反映問題較多、意見較大,或在當地造成不良影響的下派人員,應提前結束下派工作,由中院紀檢監察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四、下派人員的待遇
1、下派人員下派期間,中院所有待遇不變。
2、下派人員可以參加所在法院集體組織的學習考察活動。
3、下派人員不得享受掛職單位發放的獎金福利,但加班費、工作餐、以個人業績考核發放的辦案獎勵除外。
4、在掛職單位因公出差的差旅費由掛職單位負責報銷。
本辦法由中院政治部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