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日施行,2015年5月11日修訂)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機關作風建設,規范本院工作人員著裝行為,樹立審判機關良好形象,根據《人民法院審判制服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規定的工作時間法官、法警及其他工作人員必須著審判服或警服。
第三條 全院非統一著裝期間,開庭、接待當事人、外出執行公務及立案信訪、值班人員必須著制服。會議、集體活動按通知要求著裝。
第四條 法官、書記員等著裝是指穿著夏季(含短袖、長袖)、春秋、冬季、防寒服等審判制服及服飾。
著夏季短袖襯衣時,淺月白色短袖配夏褲(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著夏季長袖襯衣時,淺月白色長袖配夏褲(裙),上衣扎于褲(裙)腰內,佩戴小法徽,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
著春秋服、冬服時,上身內穿白色長袖襯衣、系新式審判專用領帶(紫紅色和藍色)、襯衣下擺扎系于褲腰內,領帶下沿應與皮帶扣位置大致相當。
重大會議、集體活動系紫紅色審判專用領帶;審判、執行等公務場合系藍色審判專用制式領帶。著夏季審判服在開庭審理案件或進行重大集體活動時,襯衣下擺必須扎于褲腰(裙腰)內,佩戴小胸徽,扎07款內腰帶,系07款紫紅色領帶。其他場合穿著時可不系領帶。小胸徽應佩戴在襯衣左胸處,胸徽底端抵袋蓋上沿線居中位置。
第五條 法徽佩戴位置為:
夏服,法徽佩戴在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與口袋上沿平齊。
春秋服、冬服,法徽佩戴于上衣左駁頭裝飾扣眼處。
防寒服,法徽佩戴在左胸門襟與袖籠之間中央處,高度為第一鈕扣與第二鈕之間二分之一處。
第六條 開庭時,法官應按照規定著法官袍、下穿制服長褲,著夏季制服、佩戴法徽;書記員應著制服,佩戴法徽。
第七條 所有審判活動和公務活動,一律著“2010式審判制服”,不得著其他舊式制服。不同季節審判制服不得混穿。審判制服不得與非審判制服混穿。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執行任務時,制服的季節款式要保持一致。
第八條 著制服時,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一般應著深色皮鞋。
第九條 著制服時應當做到服裝整齊潔凈,儀表得體端莊。嚴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披衣、敞胸露懷、挽袖、卷褲腿和外露長袖襯衣下擺。
(二)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發,不得留怪異發型。男性人員不得留長發、蓄胡須;女性人員留長發者不得披散發,不得染指甲、化濃妝,不得佩戴耳環、項鏈等首飾。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或者其他飾物。
第十條 非因工作需要,嚴禁著制服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嚴禁著制服、佩戴法徽在公共場所飲酒。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著制服:
(一)工作時間外出非履行審判執行公務的;
(二)因懷孕形體發生明顯變化的;
(三)其他不宜或不需要著制服的情形。
第十二條 司法警察著裝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內務條令》執行。
第十三條 各部門要加強對本部門人員著裝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著制服。
第十四條 著裝督查由院機關作風督查辦公室負責。對違反規定著裝不規范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著裝人員應愛護制服,妥善保管,不得將制服、徽章變賣、贈送他人。對違反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政治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