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落實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
的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確保公正廉潔司法,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全市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法院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不得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等違規接觸交往。
第三條 法院執法辦案人員應當恪守憲法法律,堅守職業道德,公正廉潔司法。對于他人干預、插手、過問或者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對于不依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應當告知其依照程序辦理。在審判執行等工作中,嚴格遵守各項辦案紀律,嚴格執行回避制度,防止利益輸送。
第四條 法院工作人員遇有下列干預、插手、過問案件等具體行為的,應當及時錄入“三個規定”記錄報告平臺:
(一)打聽只有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才能依申請查詢的案由、受理時間、辦案進度、處理結果等案件信息的;
(二)在審判、執行、申訴、賠償、司法救助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或明確提出職權范圍之外要求的;
(三)要求、邀請、介紹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部門)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或為私下接觸提供幫助、便利的;
(四)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五)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打電話、口頭授意、特別交待或言語暗示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具體要求或傾向性意見的;
(六)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轉遞涉案材料的;
(七)要求辦案人員實施不符合辦案紀律或辦案規范要求的行為、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八)親自或授意,縱容有關人員以暴力、威脅、糾纏、發布不實信息制造輿情等手段阻礙正常司法辦案的;
(九)對正在辦理的案件向法院和辦案人員提出處理意見,或陪同案件當事人、其他相關人員找辦案人員反映情況并提出傾向性意見的;
(十)打聽合議庭組成、證人、舉報人及舉報內容等有關情況的;
(十一)其他干預、插手、過問法院司法辦案活動、影響辦案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
第五條 法院工作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有下列接觸交往行為的,應當及時錄入“三個規定”記錄報告平臺:
(一)泄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泄露的情況;
(二)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三)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
(六)其他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第六條 法院工作人員(含6個月以上聘用、借調、掛職人員)為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記錄報告主體,應當按照 “全程留痕、客觀填報”的原則,全面、如實記錄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不記錄或作選擇性記錄、虛假記錄。
第七條 法院工作人員在填報平臺時,應當注意區分記錄類型:
(一)人民法院以外的單位、社會團體和領導干部干預過問案件的,記錄為外部人員過問。公安、檢察、司法行政等政法系統人員,屬于外部人員過問。
(二)法院工作人員干預過問案件的,記錄為內部人員過問。不同法院之間干預過問案件的,記錄為內部人員過問。
(三)法院工作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以及法院工作人員的親屬、朋友、熟人等不是利用法院工作人員或其他公職人員身份打聽、請托、過問案件的,均記錄為接觸交往行為。
第八條 落實執法辦案人員逐案記錄報告制度,執法辦案人員結案前應當填報所辦案件被干預、插手、過問和違規接觸交往等情況,沒有相關情況的應“零報告”。
第九條 督察部門牽頭負責干預、插手、過問案件和違規接觸交往記錄報告的監督檢查、匯總分析、核查通報等監督管理工作,對“三個規定”登記記錄報告平臺填報情況及時分析通報,提出合理意見建議。
第十條 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各部門負責人要切實履行“一崗雙責”,做好如實記錄報告的表率,切實擔負起管理職責。對本部門記錄報告情況及時進行分析研究,發現問題及時提醒,督促整改。
第十一條 領導班子成員要率先垂范、帶頭記錄報告,規范對外交往。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在院長辦公會上,每月報告“三個規定”落實情況,每季度總結填報情況。
第十二條 將執行“三個規定”和回避制度等情況納入內部巡視、司法巡查、審務督查和專項檢查范圍,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長期“零記錄”“零報告”“零查處”的單位和部門,要適時組織專項檢查和重點督辦,約談主要領導和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嚴格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建立線索核查和責任倒查機制,對違規干預、插手、過問案件經查屬實的,依紀依規處理。對已查處的違紀違法案件進行逐案倒查,深入核查法院工作人員違規干預過問案件、與當事人和律師等利害關系人不正當接觸交往、未如實記錄和補充填報等問題,依紀依規對相關人員嚴肅追責問責。
第十四條 對不記錄報告或不如實記錄報告,初次發生的,按照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處理;有兩次以上不記錄報告或不如實記錄報告情形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將貫徹執行“三個規定”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績效考核體系,納入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對照檢查內容,作為評先評優、表彰獎勵、晉職晉級等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各基層人民法院參照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