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內設24個職能部門
(一)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判刑法分則第二、四、六、七章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案件,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搶劫罪案件,并監督指導全市法院上述案件的刑事審判工作。但被告人為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案件,涉外、涉港澳臺、涉僑、涉邪教犯罪案件除外。
(二)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判轄區內下列一二審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三、八、九章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案件和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中除搶劫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案件;以及涉外和涉邪教犯罪案件,并監督指導全市基層法院上述案件的刑事審判工作。
(三)未成年人和家事審判庭 依法審判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與民事案件;依法審判婚姻家庭、繼承、撫養糾紛案件;指導全市基層法院創建全國青少年維權崗工作。辦理其他有關未成年及婚姻家庭審判工作事宜。
(四)民事第一審判庭 依法審判民事案件有關物權、侵權及部分合同類案件如建設工程合同類案件;指導人民法庭工作;辦理其他有關民事審判工作事宜。
(五)民事第二審判庭 依法審判第一、二審合同糾紛、金融糾紛、民間借貸糾紛、涉公司糾紛等案件;訴調對接保險合同糾紛、銀行金融糾紛、非公企業平臺;破產清算對下業務指導、破產管理基金及府院聯動機制運行;辦理其他有關民事審判工作事宜。
(六)民事第三審判庭 依法審判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有關涉外、涉港澳臺商事案件;以及對外國判決、裁定、仲裁書的承認、執行審查;辦理國內商事仲裁的撤銷與不予執行申請的審查;信用證糾紛及與信用證有關糾紛、承擔勞動爭議、房地產(建筑工程承包除外)、普通合同案件的審理工作;其他有關知識產權審判工作事宜。
(七)民事第四審判庭 依法審判疑難復雜的買賣合同案件、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被告或被上訴人為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水利局、環保局的行政案件;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宜。
(八)行政審判庭 依法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以及行政賠償案件;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依法辦理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負責賠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會務工作以及交辦的其他工作;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
(九)審判監督庭 依法審判各類申訴、申請再審案件,包括上級法院指令再審或審判監督程序發回重審的案件、本院決定再審的案件、基層法院再審后上訴的案件、檢察機關抗訴引起的再審案件;審理基層法院審判監督請示案件;檢察機關建議再審案件的審查及再審審理工作;審理基層法院辦理上級法院及同級人大常委會和本院領導交辦案件的復查、督辦、報告工作;負責審理本市公安機關依法提請的減刑、假釋案件;特赦案件的審理工作。
(十)執行局 依法執行本院一審生效法律文書及法律規定應當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辦理保全案件;辦理執行事項委托;對全市法院執行工作進行統一管理、指揮和協調;保障全市法院執行指揮中心“854”模式實體化運行。
(十一)執行裁判庭 依法執行本院異議、復議案件、消極執行督辦案件之外的執行監督案件、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審理;辦理其他有關執行裁判監督工作事宜。
(十二)立案庭 依法受理各類案件登記、立案,提供網上立案和跨域立案服務;辦理程序性審查案件;承擔訴訟費用收繳的有關工作;為當事人提供訴訟引導、材料收轉、案件查詢等多項訴訟服務以及跨域訴訟服務;對訴訟服務中心郵件登記、文書送達、執行接訪、集中掃描、卷宗查閱、律師值班等訴訟服務集約化管理;開展訴前分流、人民調解、涉訴信訪律師參與信訪案件化解等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審查申訴、申請再審、新證據申請再審,決定是否再審立案;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處理的各類案件進行流程管理;負責來信、來訪、轉辦信訪等工作。
(十三)司法鑒定處 負責全市法院審判工作的技術咨詢、審核服務;對送審案件中的鑒定文書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負責統一辦理對外委托鑒定、評估、審計、拍賣等工作,嚴格對外委托工作程序和制度規范;負責死刑執行中的技術監督、指導和確認死亡工作;指導基層司法鑒定工作。
(十四)速裁庭 依法審判除建設工程、婚姻家事、知識產權類之外的民商事簡單案件的快速審理;辦理其他有關快速審理工作事宜。
(十五)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和政務督辦工作;院黨組會、院長辦公會相關工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絡工作;領導批示信訪和省院督辦案件辦理工作;全院重要會議、重要活動保障工作;公務接待、周報報送、值班安排、外事、檔案、圖書、機要保密、公文流轉、文印工作;黨組主體責任落實和咨詢委工作;負責院史館建設、管理工作;指導下級法院辦公室相關業務工作。
(十六)組織人事處 負責院機關人員考核、調配、任免、工資福利等人事管理工作;承辦全市法院法官初任資格考試、法官等級管理工作;負責承辦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警銜評授管理工作;辦理院黨組會會議事務;協助黨委組織部門抓好全市法院系統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和后備干部的管理。
(十七)研究室 承擔重要文稿起草、信息編報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律適用及司法實務問題調研活動;組織遴選編報典型指導性案例;參與地方立法活動,組織法律、法規等修改工作;組織開展全省法院學術交流、論文研討活動;
(十八)新聞宣傳處 負責全市法院重要會議、重大活動、重點工作、重大典型案例、隊伍建設和先進典型的宣傳報道;負責本院并指導基層法院做好意識形態、普法宣傳、重大敏感案(事)件輿情應對和日常網絡輿情處置和“兩網兩微”等平臺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負責與上級宣傳部門溝通、協調和聯系,接待協調各級新聞媒體采訪事宜;負責組織新聞發布會、法院開放日以及網絡發言人等工作。
(十九)教育培訓處 負責研究制訂全市法院各類人員的教育規劃、年度培訓計劃和相關規章制度,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法院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文化建設;負責全市法院評先創優表彰獎勵和各項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組織開展基層法院年度工作綜合考評。
(二十)督察處 負責全市人民法院監察工作。制定和完善有關廉政制度,開展司法廉潔和遵紀守法教育;監督檢查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開展司法巡查、審務督察;對全市法院庭審、訴訟服務、安檢等場所開展監察監控;受理違紀違法行為的控告、檢舉;調查處理違紀違法行為,辦理中院及基層法院主體責任范圍內的政紀處分,受理不服政紀處分的復議和申訴;辦理法官懲戒相關報送工作;配合駐院紀檢監察組做好執紀監督工作;
(二十一)機關黨委 負責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組織黨員學習政治理論和科學文化知識;負責機關黨組織的工作,發展新黨員,對黨員進行管理和監督;領導院機關工、青、婦等群團組織工作。
(二十二)行政裝備處 負責本院機關的固定資產、基本建設、環境秩序的規劃、管理工作、機關辦公大樓、干警宿舍管理維修、各項經費、辦公用品保障、車輛管理使用維修保養等工作;負責全市法院武器、服裝、訴訟費管理、辦公自動化規劃和建設、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工作、公自動化設備的管理、維修等工作。
(二十三)法警支隊 負責組織落實司法警察工作的條例條令及其他相關文件、制定工作規章制度和細則;負責全市法院司法警察工作計劃制定、考核驗收、指揮調配重大警務工作;組織全市法院司法警察教育訓練工作,協助管理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警銜;組織司法警察履行職責,完成安全檢查、值庭、押解、看管、執行死刑、協助執行等警務任務,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強制措施、處置突發性事件;管理本院司法警察支隊的警務裝備和協助行裝處管理槍支彈藥;完成其他相關工作任務。
(二十四)審管辦 負責本院審判管理工作;牽頭督促業務部門加強院庭長監督管理,規范審判權力運行,落實司法責任;牽頭負責司法公開工作;負責本院各類案件的流程管理;審判運行態勢監測預警、評估分析;案件質量評查、評比活動;牽頭組織、指導審判業績考評;負責司法統計,加強數據信息管理。